河北省關於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關於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暫行規定》意在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號
【發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200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關於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號)

《河北省關於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暫行規定》已經2003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季允石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具體內容

河北省關於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養家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家畜,包括牛、馬、羊、驢、駱駝和其他人工飼養的草食動物。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協助同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的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的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並在財政預算中逐步增加對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工作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飼養家畜,禁止在草地、林地、荒山、荒灘上放牧,實行圈養制度。
第七條各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不斷引進優良家畜品種和改良當地家畜品種,通過調整畜群結構,逐步提高當地適宜圈養的良種奶牛、肉牛和綿羊、小尾寒羊的飼養比例。
第八條在實行家畜禁止放牧後,家畜飼養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解決飼草、飼料來源:

(一)引進、使用飼草、飼料作物優良品種,增加飼草、飼料作物種植面積,提高飼草、飼料的產量;

(二)加強草地和其他用於飼草、飼料作物種植用地的水利設施建設,改良退化草地,提高草地和其他用於飼草、飼料作物種植用地的生產能力;

(三)採用農作物秸稈、可飼樹葉等農林副產品的處理利用技術,拓寬飼草、飼料來源渠道。
第九條草地的承包應當依法實施。

草地的承包形式可以按人均分戶承包,也可以採用招標投標的形式發包承包。草地承包期限應當在三十年以上,並允許依法繼承或者轉讓。
第十條在實行家畜禁止放牧後,家畜飼養者因修建圈舍需要占用土地的,經國土資源、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實確認後,家畜圈舍的修建用地可以按農業用地對待。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家畜圈舍、飼料地建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家畜圈養的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條對在家畜禁止放牧實行圈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家畜飼養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造成草地、森林、林木等資源毀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對截留、挪用或者貪污用於家畜圈養扶持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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