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空調與製冷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增進政府與企業間的溝通交流,促進企業間信息融通,拓展專業領域,整合行業資源,規範服務行為,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空調與製冷行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行業誠信服務。協助政府部門依法管理行業內企業。促進我省空調與製冷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協會秘書處內設:辦公室、宣傳部(網站組、會展組)、空調製冷技術部、會刊編輯部。
主要業務範圍:
1、對河北省內空調與製冷行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建言獻策,引導空調與製冷企業健康發展。
2、建立和維護行業與政府和社會良好的關係,指導和幫助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進行業內信息互相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4、推進本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進行本行業“節能減排”技術研究成果的套用與推廣。
5、建立行業內部自律機制,規範生產經營和市場行為。
6、廣開視野,參加國際、國內有關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7、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協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廣安大街時代方舟B座5樓北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河北省空調與製冷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EBEI AIR CONDITIONING AND REFRIGE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HACARI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河北省空調與製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河北省境內從事空調與製冷設計、製造、安裝、檢測、運行、維護、清洗的企事業單位、市(縣)級空調製冷行業社團組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等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民間團體組織,是經河北省民間社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省域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增進政府與企業間的溝通交流,促進企業間信息融通,拓展專業領域,整合行業資源,規範服務行為,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空調與製冷行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行業誠信服務。協助政府部門依法管理行業內企業。促進我省空調與製冷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
1、調查、收集和整理本行業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資料,參與有關本行業發展、改革以及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代表會員共同利益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2、依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與指導;
3、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國內外及港澳台同行業之間、上下游產業鏈之間的信息交流,組織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活動,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在引進資金等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搞活流通,有效地協助會員降低經營風險,進一步開拓市場;
4、及時採集、整理國內外有關空調與製冷行業產品及材料的供求信息、經濟技術情報以及先進的經營理念,藉助報紙、會刊、網路等媒介,為會員提供各類信息及諮詢服務;
5、舉辦空調與製冷理論研討會和企業管理經驗交流會,組織人員培訓,推廣先進技術,培養新型行銷精英,促進全行業管理水平及整體人員素質的提高;
6、加強協會與政府、銀行之間的交流合作,爭取建立會員企業聯保基金,為會員企業融資問題提供幫助;
7、代表會員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並聘請專業法律顧問,為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8、按照世貿組織原則和國際慣例,積極創造條件,以協會名義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建立友好往來,組織會員企業出國考察,促進國際間同行業的經貿合作與技術交流;
9、制定行業服務規範與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鼓勵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會員企業採取業內通告批評或取消會員資格等懲罰措施,以維護整個行業的良好形象,增強會員的榮譽感;
10、努力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以“雙向服務”為宗旨,協調會員與各方關係,承辦政府機構及其它社會團體委託事項,促進全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承認和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切實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批同意後,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1、河北省境內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從事空調與製冷行業的設計、製造、安裝、檢測、運行、維護、清洗的企事業單位和用戶;
2、各省轄市、各市(縣)空調與製冷行業協會組織;
3、相關經濟組織。
個人會員:
1、在空調與製冷行業研究和實踐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在本行業內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2、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協會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3、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協會的活動;
2、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權要求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獲得協會產品、技術、信息服務和取得本協會書刊文獻資料的優先權;
5、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和各會員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一年不交納規定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3、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項;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法定代表人;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日常領導和決策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除行使理事會的主要職權外,一般在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上半年會議主要是研討提交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安排、財務收支報告、分析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等;下半年會議主要是分析總結行業上半年的經濟情況與走勢、研究下年度協會工作目標或重點等。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各1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中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1、監督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提出工作報告;
2、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查協會財務報告;
4、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貫徹理事會決定事項,統籌安排和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受理事會委託,決定吸收新會員;審議重大事項提案,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擔任以上職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協會領導機構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領導成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提前更換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實行。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等秘書處各主要負責人選,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9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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