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辦法

(一)採購人採購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中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部分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省財政廳對採購人的政府採購計畫進行審核,對符合非公開招標方式條件的進行審批。 採購代理機構編制出招標檔案後,應當組織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對招標檔案進行論證。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納入部門集中採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管理,提高政府採購的效率,擴大政府採購規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自籌資金採購納入部門集中採購範圍的政府採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範圍。
(一)採購人採購納入省級集中採購目錄中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部分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採購人採購省級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一次或批量採購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採購人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納入《國家商務部進出口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機電產品。
(四)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內外裝修(飾)以及公共工程的貨物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進行管理的。
省級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負責制定。

第四條

省財政廳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採購項目,採購人須依法委託在省財政廳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的集中採購機構(以下統稱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六條

部門集中採購程式:
(一)採購人在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前,按《河北省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資金。
(二)採購人與代理機構簽訂制式《政府採購項目委託招標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採購人應在《政府採購項目委託招標協定書》簽訂前向代理機構提交技術需求。
(三)省財政廳對採購人的政府採購計畫進行審核,對符合非公開招標方式條件的進行審批。省財政廳對採購人出具的《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計畫表》(以下簡稱《政府採購計畫表》)、擬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出具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按《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對資金落實到位,政府採購計畫符合《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非公開招標方式條件的進行審批,省財政廳向採購人下達《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計畫核准書》。
(四)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採購代理機構依據採購人資金落實情況、省財政廳審核通過的《政府採購計畫表》、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省財政廳批文、招標項目的特點和採購人提交的技術需求,按照《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編制招標檔案。
(五)招標檔案經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論證,採購人簽字蓋章認可。採購代理機構編制出招標檔案後,應當組織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對招標檔案進行論證。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對招標檔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內容包括:技術需求中的技術標準是否規範;技術需求的編寫有無缺陷;技術需求有無傾向性;評標標準是否規範、具體;符合技術需求的供應商是否有三家或三家以上。評審專家名單從省財政廳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經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論證採購代理機構修訂後的招標檔案在發售之前須經採購人簽字蓋章認可。
納入政府採購的公共工程以及公共工程中的貨物,採購人按照《招標投標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管理的、納入國家商務部進口機電產品招投標管理範圍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檔案,不再經過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論證。
(六)採購代理機構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在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查。
(七)招標公告在國家、省有關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同時,採購代理機構應在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發布。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八)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投標會,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定標。
1、開標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2、評標專家的產生除基本建設工程、進口機電產品招投標所需評標專家從有關部門專家庫中抽取外,採購代理機構應從省財政廳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在開標前一小時招標代理機構、採購單位各派一名代表從省財政廳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採購代理機構應在開標前三個工作日向省財政廳報送抽取專家需求(包括所需專家人數、專業、評標時間、地點)。
3、開標由採購代理機構主持,採購人、投標人和有關方面參加,並請公證機關對開標活動進行公證。採購人、採購人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部門集中採購招投標現場監督工作。
4、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和採購人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含五人)。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數額在300
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含五人)。
採購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
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工作。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九)預中標單位產生後,採購代理機構於招標的次日在省財政廳的“河北政府採購網”上發布預中標公告(預中標公告格式見附屬檔案1)。
三日內無異議的,採購代理機構在省財政廳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中標公告,向中標供應商發《中標通知書》。
(十)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時,向省財政廳報送《河北省省級行
政事業單位200年月部門集中採購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 )。省財政廳在其全部的契約上加蓋“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契約備案驗訖專用章”,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資金依據之一。
(十一)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其中,評標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招標情況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4)。
(十二)採購代理機構於每月初3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上月代理政府採購情況月報表(格式見附屬檔案5
)和部門集中採購代理情況統計表(格式見附屬檔案6)。
(十三)納入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其資金的支付按《河北省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招標時,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部門要求在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之外自行採購的,由部門(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辦法實施後,省財政廳不再對政府採購特殊事項進行審批。

第九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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