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管理,規範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審核、批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的布置、編制、匯總、審查、批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直各部門在預算年度內使用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預算內資金,是指財政在年初預算中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和年度執行中通過預算追加安排給採購單位的用於政府採購的資金,包括國債安排的項目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用於政府採購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捐贈資金、上級部門下撥的專項資金等。
自籌資金,是指採購單位安排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以外的收入進行採購的資金。
第四條 省直部門政府採購預算與部門預算實行“統一布置、統一編制、統一匯總、統一審查、統一批覆”。

第二章 省級政府採購

預算編制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部門在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方面的職責:
(一)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製定《河北省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二)組織、指導、協調省直各部門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對報送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內容。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式在批覆省直各部門預算的同時,批覆省直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
(四)根據批覆的省直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省本級政府採購計畫。
第六條 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方面的職責:
(一)省直各部門在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方面的職責:
1、在編制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的同時,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報省財政部門。
2、在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調整方案的同時,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調整方案。
3、按省財政部門審查意見,對本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進行修改。
4、組織、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編制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對其進行審核。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內容。
5、按照省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政府採購預算,在規定時間內下達所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省直各部門所屬單位在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方面的職責:
1、編制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的同時,編制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部門。
2、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和預算草案進行調整的同時,調整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和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主管部門。
3、對納入政府採購有困難的預算項目,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階段負責向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4、按省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的審查意見,對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進行修改。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

編製程序
第七條 每年2月份,省財政部門依法制定下一年度《河北省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第八條 每年第一季度,省財政部門在向省直各部門、省直各部門向所屬單位逐級部署下一年度省級預算編制工作的同時,部署下一年度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工作。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要求在編制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的同時,編制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凡在預算年度內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自籌資金採購符合《河北省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都必須編
制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將擬採購的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政府採購目錄序號、採購金額、資金來源和支出科目、計畫採購時間等情況逐項填報在“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表(見附屬檔案1)、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表(見附屬檔案2)”中。
在需要調整部門預算或預算項目及金額時,應及時調整相應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
第十條 省直各部門所屬單位編制的本單位預算建議計畫與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一併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並匯總後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於9月底前報省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報送的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一併進行審查,屬於政府採購預算部分在限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對部門預算建議計畫中的公用經費專項項目、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專項項目,按照《河北省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逐項進行審查,對應列政府採購預算而未列的,提出修改意見。
(二)對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出具的“不實行政府採購書面申請、有關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三)對省直部門及所屬單位填報的“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表”、“河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表”填報內容、格式、表與表間的銜接關係、紙質表格與軟碟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省直部門及所屬單位根據省財政部門的審查意見,在限定的時間內對本部門(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的編制及審查
(一)省直各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分類分口支出限額和省財政部門對本部門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的審查意見,在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的同時,編制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草案,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報省財政部門。
(二)省財政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報送的預算草案、政府採購預算草案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根據省財政部門審查意見在限定時間內對本部門(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進行修改。
預算項目調整後,省直部門(單位)要隨時調整、修改部門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省財政部門及時對調整後的部門(單位)全部的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省直各部門預算及文本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之前,省財政部門作最後一次審查,省直部門按審查意見在5日內完成部門預算文本的修改工作並報省財政部門覆核。
第十四條 省直各部門在部門預算文本中對確定納入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註明。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預算後,省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批覆省直各部門預算的同時批覆省直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省直各部門自省財政部門批覆之日起15日內,下達所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對年度本級政府採購預算進行匯總。
第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批覆的省直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省本級政府採購計畫,將省級駐石單位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政府採購計畫下達給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將省級駐石以外單位的政府採購計畫分別下達給所在市財政部門,並同時抄送省直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對駐石家莊市以外的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其指標按原渠道下達,參加屬地政府採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於省直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預算草案中所列預算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但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的或編制的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達不到要求的,由省財政部門退省直有關部門重新編制。
第二十條 對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預算草案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省財政部門經過審查並提出了書面意見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取消其預算項目、核減其預算指標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省直部門(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且不按省財政部門審查意見對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計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預算文本進行修改的。
(二)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被
查實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管理辦法 (試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及執行管理辦法》(冀財[2002]2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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