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人事任免

2018年11月19日,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任命劉爽為河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河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組織機構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中共河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內設24個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十三紀檢監察室、信息技術保障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另設直屬機關黨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紀委機關。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河北省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劉爽

副主任

董雲鵬、呂永志、劉書強、李勤 、劉爽

委員

劉志軍、黃利鋒、李玉德、賈振之、冀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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