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路洪昌,男,漢族,1961 年12 月生,孟村人,1992 年6 月入黨,1982 年7 月參加工作,河北師範大學地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理學學士,副編審。 現任承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
1978.09—1982.07 河北師範大學地理專業學生
1982.07—1988.03 省地名辦幹部、科員
1988.03—1993.09 省地名辦編輯
1993.09—1995.12 省地名辦副編審
1995.12—1999.01 省地名辦副主任
1999.01—2000.01 省地名辦調研員
2000.01—2001.06 清河縣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1.06—2002.01 清河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2.01—2003.04 清河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3.04—2005.11 清河縣委書記
2005.11—2008.05 清河縣委書記(副廳級)
2008.05—2008.06 邢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清河縣委書記
2008.06—2013.07 邢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3.07—2016.02 邢台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6.02—2018.02 承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18.02— 承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
省九次黨代會代表,省九屆紀委委員,省十三屆人大代表
副主任
袁麗枝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李鐵柱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李中東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
林國利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郭力天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麗萍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剛為承德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