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河北省浙江商會,成立於2007年4月26日,是由在河北省內從事多種經營的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浙籍工商企業自願組織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河北省民政廳批准的唯一一家異地省級民間組織,在浙商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主管單位為河北省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北省民政廳,並接受河北省委統戰部、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具有法人資格,下系石家莊浙南商會、唐山商會、邯鄲商會、秦皇島商會、張家口商會及保定商會籌備組、承德商會籌備組、衡水商會籌備組等。
河北省浙江商會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員的組織原則,秉承“服務會員、回饋社會、銳意進取、自強不息”的宗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為所有會員提供投資、招商、法律諮詢等多種服務,維護在冀投資、創業的浙籍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為冀浙兩省的文化經濟交流做出貢獻。
河北省浙江商會會員企業分布在房地產開發、電子信息、服裝製造、服裝品牌代理、珠寶、眼鏡、五金機電、物流倉儲等近20多個行業,集中了中國金龍控股、中國新源控股、中國正泰集團河北分公司、中國德力西集團河北分公司、石家莊華北鞋城、燈具城以及中國莊吉、中國吉爾達、中國康奈、中國天正、中國報喜鳥、中國奧康、中國美特斯·邦威、中國蜘蛛王、中國人民電器、中國康恩貝、中國意爾康、中國娃哈哈等國內外知名企業,在建開發項目投資總額達370多億元人民幣,僅貿易類年市場交易額就達500多億元社會總貢獻達50億元以上。
河北省浙江商會現有流動黨支部三個、籌建中黨委一個,其中,瑞安黨支部的先進事跡得到中央組織部地方組織局、河北省委組織部的好評。
下設部門
 會員部:建立、管理會員檔案,及時了解會員需求;
 維權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與相應維權服務;
 宣傳部:負責商會整體形象策劃及宣傳推廣,並為會員提供企業形象包裝策劃服務;
 投資運營部:為會員提供投資信息,並提供相關服務;
 外聯部:為會員提供培訓服務,並協助兩地政府之間溝通協作;
 財務部:負責商會的日常財務工作;
 辦公室:日常行政工作處理及各部門工作協調。
商會章程
河北省浙江商會章程(草案)
(2007年2月1日河北省浙江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河北省浙江商會(暫定)。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河北省浙江商會,是由河北省內具有浙江籍的從事多種經營和經濟實體以及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工商企業自願組織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員的組織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第三條商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引導下,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關心支持下,做好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行業的關係,發揮浙江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推動浙冀兩地的發展與合作,團結和引導來冀浙江商家、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有序發展,使河北的浙江籍經營投資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快地上規模、上檔次、創品牌、穩步健康地發展,為立足河北市場,面向全國,躋身國際市場,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浙江工商企業的信譽,進一步為發展河北和浙江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主管單位:本商會的主管單位為河北省委統戰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河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河北省委統戰部、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地址:石家莊市建設北大街256號浙江大酒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的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河北和浙江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了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省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行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團體、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大做強;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幫助和服務;
(六)積極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培養一批堅決擁護黨的領導的會員積極分子,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樹立浙商形象,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八)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溫州人吃苦耐勞、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九)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服務性事業,創辦服務實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凡經河北(含河北省內各市轄各縣、區)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主管工商企業的浙江各種經濟成份的工商企業,經濟穩定、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的均自願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審核即可加入本會組織。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並經會長辦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享受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屬浙江籍工商界人士,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質;
(四)在河北省內各地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屬浙江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須交1寸免冠照片5張、個人簡介、浙冀身份證複印件;
(二)經商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交會長辦公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活動;
(三)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資料、信息及相關服務;
(四)享有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會費按年度計算,按河北省社團收取的會費標準執行;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商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商會會長辦公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法本章程行為者;
3、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4、不按期交納會費者;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和會議者;
6、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商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聽取並審議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件。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理事會選舉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各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為本商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 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本商會工作計畫;
(三)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重要工作;
(四) 領導本商會秘書處和所屬單位,研究和處理本商會重要工作。
(五) 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可負責增補理事和審批新會員,並報下次理事會會議確定。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與專業才能。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但延長任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需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及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活動經費來源
本商會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有償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商會會費按年度收繳,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換屆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散或由於分力、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可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可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2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