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氣象災害普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氣象災害普查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2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氣象災害普查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普查,保障氣象災害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河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災害是指由乾旱、暴雨、暴雪、連陰雨、雷電、冰雹、高溫、低溫、寒潮、霜凍、冰凍、凍雨、大風、颱風、龍捲風、沙塵暴、大霧和霾等氣象因素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普查及相關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氣象災害普查是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全面掌握本省氣象災害發生規律,摸清氣象災害防禦現狀,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基礎信息平台,為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提供依據;為開展氣象災害影響預報、風險預警技術研究和氣象災害防禦決策指揮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五條 氣象災害普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氣象災害普查工作在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下進行。在氣象災害普查工作期間,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由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普查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政府,做好本區域的氣象災害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氣象災害普查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聯絡員以及志願者,應當根據普查方案要求,協助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做好數據收集上報工作。
第八條 開展氣象災害普查,應當遵守相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氣象災害普查方案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第九條 氣象災害普查工作實行定期普查制度,原則上每五年普查一次;當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氣象災害過程後需進行補充調查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氣象災害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區域內氣象災害發生的種類、範圍、頻次、強度,氣象災害的影響和損失,氣候、水文、地形地貌、地質、植被、人口、經濟、敏感承災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防禦措施等信息。
第十一條 普查對象是行政區域內教育、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林業、海洋、旅遊、電力、通信管理等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部門,公安、民政、環保、統計、地震、氣象、安全監管、保監等氣象災害信息管理部門以及村(社區)等基層組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普查信息共享機制,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普查數據收集工作。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村(社區)為單位進行普查統計,普查結果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四條 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氣象災害普查任務可委託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組織或單位按照普查技術方案要求開展氣象災害普查。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普查方案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報送氣象災害普查資料。
第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災害普查數據的匯總工作,承擔氣象災害普查信息基礎資料庫和數據共享平台建設工作,負責全省氣象災害普查數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更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普查數據,編寫氣象災害普查報告,有關資料和研究成果提交本級政府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普查數據及成果的共享和套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普查結果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並公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及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當根據普查結果繪製並公布本區域氣象災害風險地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結果,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有關涉密數據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河北是受氣象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氣象災害呈現種類多、範圍廣、頻次高、強度大、損失重等特點,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河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省氣象災害普查,提升氣象災害風險管理能力,推動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經過多方論證,修改完善,形成了現《河北省氣象災害普查辦法》(下稱《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普查原則和目的。氣象災害普查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開展氣象災害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我省氣象災害發生規律,摸清氣象災害防禦現狀,為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提供依據;為開展氣象災害影響預報、風險預警技術研究和氣象災害防禦決策指揮等提供數據支撐。
(二)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氣象災害普查工作在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氣象災害普查工作組承擔,村委會、居委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聯絡員、志願者等單位和個人應協助配合做好氣象災害普查工作。
(三)普查時間。綜合考慮氣象災害普查的工作量、氣象變化因素以及為政府五年計畫提供參考,每五年普查一次。當發生重大氣象災害需補充調查時,應及時進行補充調查。
(四)普查內容。氣象災害普查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的種類、範圍、頻次、強度,氣象災害的影響和損失,氣候、水文、地形地貌、地質、植被、人口、經濟、敏感承災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和防禦措施等信息。
(五)普查對象。普查對象包括區域內教育、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林業、海洋、旅遊、電力等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部門,公安、民政、環保、統計、地震、氣象、安全監管、保監等氣象災害信息管理部門以及村(社區)等基層組織。
(六)普查方法。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普查方案。市、縣級普查工作組按照方案要求,組織開展以村為單位的普查統計工作。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部門和氣象災害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普查方案要求,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普查數據收集上報。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氣象災害普查任務可委託具有相關技術條件的組織或單位進行。
(七)普查數據的上報和管理。縣級以上普查工作組將有關普查資料和相關研究成果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災害普查數據的匯總工作。
(八)普查結果的套用。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普查結果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確定並公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