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根據《河北省暴雪大風寒潮大霧高溫災害防禦辦法》、《河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雪、大風、寒潮、大霧、高溫災害(以下統稱氣象災害)的防禦,應當遵守本辦法。
因氣象因素引起的衍生、次生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森林火災等災害的防禦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應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成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禦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接收體系,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按職責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向有關氣象災害防禦、救助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嚴密監視天氣變化,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確定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或者聯絡員,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播。
第 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路等信息傳播單位,應當通過應急廣播直播、電視相關欄目、新聞網站、滾動字幕和手機簡訊群發等多種方式,及時、準確、無償向社 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得拒絕、延誤傳播或者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交通樞紐、機場、高速公路、旅遊景區(點)、社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電子顯示屏及鳴鑼吹哨等方式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章 災害防禦和應急回響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頻次、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種類、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實行分級預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應急回響啟動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對氣象災害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服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好社會秩序。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應急避險工作。
第十八條 根據降雪總量和持續時間,暴雪預警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十毫米以上;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條 暴雪藍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危舊住房、廠房、工棚和臨時建(構)築物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教育部門及時向幼稚園和學校通報預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