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

基本信息

(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1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3號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轉移,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將技術市場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技術轉移的激勵措施,加大對技術市場的財政投入,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市場的各項優惠政策,推動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和宣傳普及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協調重大技術交易活動;
(三)負責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
(四)負責技術市場管理、經營和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對在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相關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科學技術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六條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技術交易統計資料。

第二章技術交易

第七條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技術契約。
技術契約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條技術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和專業範圍的限制。一切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技術都可以進行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常設技術市場、網路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拍賣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技術契約的約定使用技術,並支付相應費用;中介方應當誠信服務,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
第十一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技術交易當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技術權益;
(二)向他人提供國家禁止研究開發、使用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技術或者虛假的技術及相關的檢測結果、評估報告;
(三)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訂立技術契約;
(四)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成果轉化套用;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職務技術成果應當依法進行交易,經成果所有權單位允許,方可轉讓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單位技術權益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和相關知識在業餘時間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和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技術進入技術市場,以及向境外出口技術或者向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製作、發布與技術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廣告,應當如實反映該項技術或者技術信息的性能和經濟效益。
技術、技術信息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所製作、發布的廣告應當符合相關檢測結果或者評估報告。

第三章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第十五條本省實行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並予以公告。
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對是否屬於技術契約進行認定;
(二)對技術契約進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數額。
技術契約經認定登記,當事人有權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原則。
技術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表、書面的技術契約文本和有關附屬檔案,向其納稅所在地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同一技術契約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只能認定登記一次。
第十七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登記的決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核定其技術性收入數額,並發給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對非技術契約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技術契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研究開發職務技術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研究開發和轉化該項技術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契約,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當事人應當向原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不得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或者偽造、塗改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技術交易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培育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開展技術交易信息的採集、加工、評價、發布及其他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引進先進技術的指南,鼓勵企業引進、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引導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通過技術合作、建立戰略聯盟等方式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並對重大技術成果引進與轉化項目給予支持和獎勵。企業所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省的技術市場信息網路平台,拓寬信息交流渠道,實現技術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技術市場服務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辦事期限、舉報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優惠條件的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技術市場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該認定登記機構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定登記資格:
(一)不按規定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技術交易當事人的技術秘密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認定登記證明。已經享受稅收等方面優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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