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

《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編制,旨在使地震應急工作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地進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

(冀政辦[2005]33號)
發布部門:河北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5年12月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 
(地方法規)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使地震應急工作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地進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地震發生後,有關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事件。
地震應急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地震應急指揮機構和災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作用。
地震應急要依靠人民民眾並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並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的技術手段。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平時領導和指揮調度防震減災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2 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作為地震應急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地震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準備等項工作,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本級應當進入地震預警或應急狀態的建議。在省地震應急預案啟動後,作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公室,按規定職責組織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根據中國地震局劃定的地震重點危險區,省地震局對全省地震重點危險區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報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做好防震準備。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省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所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應急防禦措施,主要內容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4、應急回響

4.1分級回響
4.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本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地震應急回響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確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的許可權: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Ⅲ級回響由災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Ⅱ級、I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決定;Ⅳ級、Ⅲ級回響由災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級上報,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辦公廳,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局。Ⅱ級、I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辦公廳,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局。
4.2信息報送和處理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震區各級地震部門迅速啟動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並進行速報。
省民政、公安、交通、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通信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方式:啟動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開通地震應急通信網路,獲取地震災害現場信息。通信部門迅速了解地震災區的通信狀況並派出人員進行維護和搶修。
地震現場的應急通信方式: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衛星等通信設備趕赴地震現場,保持地震現場與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絡。災區通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必要時,派出應急機動通信設備,確保災區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4.4指揮與協調
4.4.1 I級、Ⅱ級回響
省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4.4.1.1災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開始運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組織人員進行傷員救治和搶險救災,安撫災區民眾,維護社會穩定。
4.4.1.2省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向震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向國務院報告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省軍區;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啟動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4.4.1.3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行動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並建議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履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4.4.2 Ⅲ級回響
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組織、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
4.4.2.1災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啟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4.4.2.2省地震局的應急行動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後,向省人民政府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4.3 Ⅳ級回響
在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組織、協調全省地震應急工作。
4.4.3.1災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應急行動
縣(市、區)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逐級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啟動縣(市、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4.4.3.2省地震局的應急行動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後,向省人民政府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5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指揮與協調的主要內容是:收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組織接待境外救援隊、分配搜尋營救任務並協助工作,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或減輕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6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省地震局協調並建議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大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
省軍區迅速協調駐軍、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武警河北總隊迅速調集武警部隊趕赴災區參與搶險救災。
公安廳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省衛生廳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進行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友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路、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4.7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監視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4.8民眾的安全防護
當地政府制定民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式、行動的具體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民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9次生災害防禦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環境保護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災害的行業、單位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10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省地震局迅速向災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地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12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省地震局負責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3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省地震局、省民政廳要按照相關規定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4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而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對造成損壞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歸還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社會救助
省民政廳負責接受並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保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5.4調查和總結
由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工作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設並完善通信網路,存儲並定期更新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地震應急、救災相關單位及人員的通訊錄。各級通信部門做好地震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省通信管理局儘快恢復被地震破壞的通信設施,必要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複本部門被地震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應急支援和裝備保障
6.2.1地震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省地震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資源資料庫儲存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區城市所擁有的雲梯車、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並定期更新。
6.2.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社區志願者隊伍 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大隊當地駐軍部隊 鄰省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省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消防部隊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省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的後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設區的市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中國地震局及鄰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中國地震局和建設部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鄰省地震局和建設廳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6.2.3交通運輸保障
省交通廳、北京鐵路局石家莊鐵路辦事處、河北省民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2.4電力保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市級及以下電力主管部門,儘快恢復被破壞的發、送、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與有關部門協調緊急調度大電網供電,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6.2.5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省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中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公共運輸、道路、橋樑及其它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城鎮基礎設施功能。
6.2.6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衛生情況。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河北總隊加強對政府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省公安廳、武警河北總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省軍區組織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配合公安部門、武警部隊維護好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6.2.8物資保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糧食局調運糧食、保證災區糧食供應。
省商務廳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省民政廳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6.2.9經費保障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做好省人民政府應急資金準備以及應急撥款準備;做好省人民政府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6.2.10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組織、動員公眾參與應對地震事件的有效機制和長效機制,制定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條件、範圍、程式和相關保障制度,並能夠在地震事件發生後利用各種宣傳和通訊手段將動員通知迅速傳達到被動員對象。被動員對象接到通知後,應當按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6.2.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禦區的城市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和其它空地規劃設定緊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
6.2.12呼籲與接受外援
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省民政廳、省商務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並提出需求。
省民政廳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
省地震局、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省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和安排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地震局地震應急專家隊伍、設區的市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省、設區的市地震應急後備專家隊伍以及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大隊,服務於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工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台,綜合利用監測、通信、計算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評估、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災害損失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合理調度、科學決策提供保障。
6.4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公眾信息交流
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4.2培訓
定期組織地震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6.4.3演習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5監督檢查
6.5.1監督檢查
由省地震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6.5.2責任與獎懲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地震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在地震應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應急處置義務,截留、挪用或貪污應急資金、物資,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包括有感地震應急、平息地震謠言、特殊時期戒備、應對毗鄰震災。

8、附則

8.1制定、修訂與管理
該預案由省地震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擔。
8.2實施時間
該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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