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基本信息

主要任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審議決定河北省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 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長的提名,決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廳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設區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重要的法規案經過三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有辦公廳、研究室、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經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會議歷史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1980年2月由河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以來,已歷經六屆、七屆、八屆、九屆,第十屆常委會於2003年1月由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由62人組成,其中常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書長1人,委員52人。多年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在中共河北省委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依法治省總攬人大工作全局,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勇於實踐,開拓創新,在地方立法、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密切同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常委會自身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為推進河北省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副主任: 趙世居 吳振華 張士儒 何少存 韓葆珍

張群生 王加林 白潤璋 楊新農 柳寶全

高喜同

秘書長: 韓生雨

機構設定

法制委員會

負責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即對列入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或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

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一條 聽取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執行情況、調整方案的預審意見,並進行初審,提出初審報告,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決算進行審查時,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向會議作審查報告。

初審時,可以進行視察、調研、聽取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集體審議、交換意見。必要時可就有關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書。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和草案以及關於執行情況和草案的報告,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作審查報告。

第三條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草案和其他議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將審查意見報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將審查意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審議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五條 報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報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第六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進行財政經濟方面的執法檢查,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法檢查結果。

第七條 圍繞本省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事關民眾利益的熱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必要時向有關方面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意見書。

第八條 對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民眾反映強烈的省政府財政經濟方面的規章、決定、命令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方面的決議、決定進行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按法定程式將處理意見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九條 督辦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財政經濟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聽取政府有關部門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專題匯報。

第十一條 了解經濟運行情況,召開會議進行分析研究,將主要指標或重要問題以簡報的形式分送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等,必要時可以向省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按照法定程式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財政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機構進行工作指導。

第十四條 對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組織宣傳、培訓和學習。

第十五條 受理和接待人民民眾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來信、來訪,進行研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交辦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工作;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財政經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聯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財經機構;聯繫省政府財政經濟部門、派駐我省的中直財政經濟機關及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財政經濟部門的有關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調研、論證、經濟形勢分析等活動。

辦公廳職責

1、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的籌備、會務工作;負責常委會文、電起草、審核把 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管理和保密工作。

2、負責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常委會黨組會議決定事項、工作部署、重要檔案及領導批示的傳達和督辦。

3、辦理、接待來信來訪,向常委會領導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

4、承擔常委會領導同志日常外事活動和省人大代表團出訪的具體事務;負責外賓、內賓接待。

5、負責常委會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對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以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宣傳報導。

6、負責代表大會和常委會會議公報、人大工作年鑑、大事記和組織史的編寫工作。

7、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人事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8、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的財務、基建、車隊等行政事務和後勤服務工作,機關值班和安全保衛工作。

9、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對全省人大系統信息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的指導、規劃、組織、協調和人員培訓工作。

10、負責省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外省(市、區)人大和本省市、縣人大常委會聯繫事宜。

11、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研究室主要職責

1、圍繞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供調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2、參加起草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重要檔案和領導同志的講話稿。

3、起草常委會黨組關於召開人代會、常委會會議情況向省委的報告;組織編寫人代會、常委會的會議簡報。

4、編輯、印發省人大常委會內部刊物《調查與研究》、《河北人大信息》、《人大情況通報》和《參閱資料》。

5、研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理論,研究、總結人大工作的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

6、負責資料的收集與整理,管理機關圖書資料室。

7、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的基本法,制訂、修改與代表、選舉和人事任免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或辦法;檢查、督促代表法、選舉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有關代表和選舉法律法規的諮詢。

2、負責與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收集、督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批評意見;受理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受理民眾對人大代表的投訴和控告;組織安排代表的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

3、承擔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承擔省人大換屆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和常委會人事任免的服務工作。

5、負責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工作人員進行述職評議。

6、指導市、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

7、負責對省政府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的目標責任書、述職報告的督辦工作。

8、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合署辦公,負責對法規草案一審後、二審(有的三審)期間進行調研、論證、修改工作;承擔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和長期立法規劃,組織法制講座,進行法規解釋與諮詢答覆,彙編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性行政規章備案審查等工作。其他工作委員會負責對一審之前的法規草案進行審查、修改,參與一審後、二審期間的修改工作。對部分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法規和綜合性較強的法規草案,負責直接起草或牽頭起草。

其他委員會職責

各委員會包括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財經工作委員會、 農經工作委員會 、 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 、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民僑外工作委員會

l、為委員會擬訂、起草、審議、修改立法項目,進行調研、論證。

2、起草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聯繫、協調、督促有關部門的法規起草工作;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擬訂出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按照業務分工,對下級人大常委的決議決定,對本級“一府兩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做好備案及審查起草工作。

4、對委員會審議省人大會議主席團或省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做好有關工作,擬定有關議案。

5、承擔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視察等活動的組織工作。

6、聯繫政府有關部門,聽取匯報、了解情況,進行調研,提供調查報告或資料。

7、負責對計畫預算的編制進行初審。

8、負責委員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的服務及其決定事項的落實工作;負責委員會的綜合、協調、後勤服務等內部事務。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空缺。

黨組書記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范照兵。

黨組副書記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王增力。

副主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馬蘭翠;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剛;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謝計來;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宋太平;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王雪峰;

秘書長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黨組成員:趙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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