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命法

語出:《漢書·酷吏傳·鹹宣》:“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往往而羣,無可奈何;於是作沉命法,曰:‘羣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清 錢謙益 《大中大夫李君墓志銘》:“邑多盜,以沉命法購捕禽獮無遺種。”

簡介

漢武帝劉徹為及時鎮壓農民起義而頒布的法令。主要內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級地方官不得隱匿盜賊,並且要及時發覺捕捉歸案,如未發覺或未全部捕獲,依《沈命法》有關郡守以下官吏皆處死刑。(集解漢書音義曰:“沈,藏匿也。命,亡逃也。”;索隱服虔云:“沈匿不發覺之法。”韋昭云:“沈,沒也。”),故稱《沈命法》。

立法原因

漢武帝末年,因地方官員管理不力等原因,盜賊團伙蜂起。故漢武帝劉徹作《沈命法》。該法規定:盜賊興起而沒有發覺;發覺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盜賊的數量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各級主管官吏將受到嚴懲。二千石及以下的一律處死。

頒行效果

由於新法嚴苛,在推行之後,小官吏畏誅,發現了盜賊不報告,瞞著讓事態擴大,任由上一級的官吏來負責任。上一級的官吏得知真實情況時,局面往往已不可收拾 ,只得夥同下級 官吏一起矇騙更上一級的官吏。如此上下相匿,盜賊越捕越多,實際情況大異於立法初衷。

史料出處

《史記 酷吏列傳第六十二》自溫舒等以惡為治,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其治大抵盡放溫舒,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南陽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齊有徐勃,燕趙之間有堅盧、范生之屬。大群至數千人,擅自號,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趣具食;小群以百數,掠鹵鄉里者,不可勝數也。於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長史督之。猶弗能禁也,乃使光祿大夫范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及以法誅通飲食,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柰何。於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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