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沂源縣委、沂源縣人民政府《關於沂源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源發[2010]8號),設立沂源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職責。
(二)增加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決算。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組織審計縣直機關、縣屬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縣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審計廳(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