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是江門五邑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及相關產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江門房協成立於一九九九年三月,現有會員企業270家,其中具有二級開發資質企業2家,三級資質企業36家,四級資質企業165家。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會員單位派出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協會,行使權利和義務。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江門房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江門房協的業務範圍是組織會員研究探索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理論、政策和法規;總結交流房地產開發建設經驗;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資料,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願望、呼聲及開發建設政策性建議;舉辦培訓為會員單位培訓急需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管理水平。組織會員單位參觀考察、交流經驗,協助省房協開展全省性行業評選活動。

江門房協的辦事機構——秘書處,設有專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處負責安排協會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同時負責各市區會員協調工作,它接受理事會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協會章程

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第一條本會名稱:江門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江門市房協。本會英文譯名為:Jiangm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REA。本會網站為:江門房協網,logo為。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江門五邑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及相關產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江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江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江門市區(包括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和台山、開平、恩平、鶴山。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江門市廣新路36號首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開展房地產理論、政府及相關技術研究,向社會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見;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組織房地產企業資訊、項目的評價工作;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業務。

(十)積極開展與行業相關的有償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江門市地區內從事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單位。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一次性繳納四年會費6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含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一次性繳納四年會費32000元)

名譽副會長40000元(一屆會費)

(??┏N窶硎碌ノ唬ê?嗍碌ノ唬┟磕杲贍苫岱?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每會員單位按其各職務會費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其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審議本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畫;

(四)審議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審議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審議並決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審議批准企業入會和退會,日常採用簡化程式:先由秘書處提出意見,經會長同意,最後以適當方式再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報確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或代表機構負責人;

(八)審議並決定本會內部主要管理制度,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從理事會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3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指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議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提供審議報告。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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