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江西省預防醫學會成立於1990年9月,省衛生廳副廳長汪忠武同志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梁作學、張平均同志任副理事長,梁作學同志兼任秘書長。組建了衛生事業管理、勞動衛生與職業病、流行病學、醫學寄生蟲、少兒衛生、食品衛生、衛生檢驗、衛生毒理、環境衛生、健康教育、衛生統計、婦女保健、兒童保健等十三個專業委員會。預防醫學隊伍已經覆蓋了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生物製品、檢定檢測、國境檢疫、科研機構和衛生教育等各個學科領域。學術成果
學會發展個人會員4000多名,團體會員18個,兩次被省科協評為先進學會受到表彰。積極開展學術活動,促進預防醫學學科發展,江西省預防醫學會自成立以來,舉辦各種學術交流講座,培訓班311次,參加 人數21878人次,徵集論文2562篇,評選優秀論文76篇。學會從成立起編輯出版《江西省預防醫學會通訊》13期,約12萬餘字,從93年起編輯出版了《江西預防醫學雜誌》21期,260多萬字,每期6000餘冊,並結合我省預防醫學工作實際,出版血吸蟲病、病毒性肝炎、勞動衛生與職業病、衛生檢驗等專輯。學會成員包同敏教授主編《小兒家庭醫療保健》和《兒童保健成長200問》;翟祖一教授主編的《甲、乙、丙、丁、戊五型病毒性肝炎》;蘇寬勇教授主編的《婦產科,臨床手冊》和何曉青主任技師主編的《衛生防疫細菌檢驗》、《噬菌體學》等專著。這些專著發表以後,在預防醫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新一屆理事會
為了提高學會的影響知名度,第二屆會員代表大學決定授予在全國有影響和成績卓著的翟祖一教授和何曉青主任技師為江西省預防醫學會資深會員。2003年9月學會換屆後,選出了以省衛生廳副廳長張健華同志任會長,熊繼傑、楊華、浦志龍、萬紅、何曉軍、萬國林、張岳、黃河浪同志為副會長,熊繼傑同志兼任秘書長的江西預防醫學會第二屆理事會。
學會章程
江西省預防醫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江西省預防醫學會,英文譯名為:JiangX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為JXPMA。第二條 江西省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江西省預防醫學(包括衛生、保健、科技、教學、管理等)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科學拄術工作者和管理者的紐帶和發展預防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進預防醫學事業的提高、繁榮與發展;普及推廣預防醫學知識;促進預防醫學人才的成長和科學水平的提高;促進預防醫學工作與生產相結合,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提高人民身心健康服務。
本會貫徹我國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圍繞我省預防醫學科研任務和重點衛生工作,積極促進和發展預防醫學學術活動,提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組織機構掛靠江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五條 本會地址:南昌市北京東路435號,郵編,33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一、促進和開展頂防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預防醫學重點學術問題的探討等活動;
二、大力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提高“預防為主”的認識,增強人民的預防保健意識,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編輯出版《預防醫學理論與實踐)雜誌及有關信息資料:
四、開展多補形式的繼續教育和學術講座,幫助會員及廣大預防醫學工作者,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評估、利拄成果的評審、技術標準的編審、接種異常反映的鑑定、預防醫學崗位培訓、繼續預防醫學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
六、發現和推薦預防醫學領域中的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評選、獎勵預防醫學優秀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學普及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七、積極推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成果,積極向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預防醫學事業市場經濟發展;
八、開展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諮詢,承擔預防醫學領域有關資質認證。
九、積極主動地為政府部門制訂疾病頂防控制、頂防保健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立法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十、熱心為會員服務務,向政府反映會員和預防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一、加強同各省、市、自治區預防醫學學術團體和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往、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會員、資深(終身)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會員:具有中專畢業或相當於中專畢業,獲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熱心與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上述職稱的衛生行政管理者,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2.資深會員(終身):在會員中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並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同時具備從事預防保健工作35年以上;獲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及相當上述職稱10年(在職)以上者。
3.名譽會員:對我省的預防醫學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或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積極組織與我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和贊助的外籍著名預防醫學專家,經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授予。
二、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衛生保健、生產、經營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會員;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本會委託的設區市級預防醫學會審核,由江西省預防醫學會批准後,在本會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二、資深會員(終身):本人申請,或由專業委員會、設區市級預防醫學會推薦,經木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資深會員證。
三、單位會員:單位申請或由專業委員會、設區市級預防醫學會推薦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
1.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丁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與本人有關的學術活動;
(s)優先在本會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6)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按期交納會費;
(4)自覺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終身)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2)免費獲取本會年度活動計畫、本會主辦的信息資料和學術期刊;
(3)免費獲取有關專業委員會論文彙編等。
2.義務
(1)參與本會組織的我省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等重大決策的論證
和諮詢等活動;
(2)叄與支持本會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3)文納資深會員會費。
三、單位會員
1.權利
(1)優先選派代袁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恬動;
(2)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資料;
(3)可請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科技成果、產品評審
(4)可優先取得本會給予的技術諮詢。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按期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支持本會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退會者應提交書面聲明並自動向江西省預防醫學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剝奪公民權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江西省預防醫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尖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有關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可召開;大會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組織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批專業委員會;
九、指導地方預防醫學會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預防醫學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衛生工作領導幹部。
理事的產生由預防醫學會各專業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按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並經全省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或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寫委託書,並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經常務理事會認可;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學會組織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罷免程式
一、理事的罷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罷免;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罷免;
三、副秘書長的罷免.須由秘書長提出動議,由會長、秘書長會議討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罷免;
四、所有罷免的人員情況,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學會可委託各地(市)預防醫學會承辦有關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經費來源: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衛生行政部門和江西省科協撥款;
三、省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捐贈和資助;
四、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開屜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基金;
六、學會存款利息;
七、學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秘書長領導下建立民主理財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管好學會的財務和財產,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財產不流失。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學會的章程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在15日之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井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乾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之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扛西省預防醫學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