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建立和規範省直單位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結合省直單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直單位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省直單位,是指與江西省財政廳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是指省直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省政府辦公廳公布的政府採購目錄內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省直單位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省直單位將屬於政府採購目錄中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的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主管部門經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統一組織,將政府採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採購的活動。
分散採購,是指省直單位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採購項目,經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自行組織採購的活動。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計畫管理
第五條 省直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預算年度的所有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入部門預算,並按程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由主管部門統一報省財政廳審核。部門預算經省人大批准後,省財政將編入部門預算的政府採購預算隨同部門預算一併批覆給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統一批覆到相應單位。
屬於年度執行中追加的政府採購項目以及確屬對年初採購預算進行調整的,採購單位應按程式上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並批覆給主管部門。
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部門預算以及調整的政府採購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實施計畫。
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是指主管部門將本部門、本系統屬於政府採購目錄中的採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格、採購時間、用款計畫等內容編制具體的採購計畫進行匯總,包括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的物品和服務項目,並於每月20日前報送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
分散採購實施計畫是指採購單位主管部門將本系統屬於政府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以上的採購項目,按照項目構成、採購數量、技術規格、採購時間、用款計畫等內容編制具體的採購計畫於每月20日前報送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由省財政廳下達給政府集中採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採購。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分散採購項目由省財政廳批覆給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採購。
第三章
第七條 省直單位必須將屬於政府採購目錄中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第八條 省直單位在實施集中採購項目前應及時向集中採購機構提交《政府集中採購確認書》,並具體明確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省直單位應在集中採購機構的參與下和中標供應商簽訂契約(協定供貨和定點供應除外)。
第十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的原則,做好代理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工作。評審專家必須在省財政廳建立的省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構應在接到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下達的採購計畫或省直單位項目委託後的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省財政廳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二條 政府集中採購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招標投標信息公告,應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省直單位採購協定供貨採購項目,限量以下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超過限量一次性採購量特大的,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批准,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在協定供貨範圍內再次以邀請招標及其它方式進行採購。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工作程式
(一)集中採購機構接到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下達的政府採購計畫後,及時要求採購單位提交《政府集中採購確認書》,並具體明確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制定操作方案。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下達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並與採購單位協商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三)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批准的其它採購方式,按照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採購活動。
(四)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單位,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後,二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集中採購機構,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集中採購機構在收到中標結果三個工作日內發布中標公告,發布中標公告三個工作日後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五)省直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個工作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同時要做好驗收工作。
第四章 部門集中採購管理
第十五條 省直單位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必須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事務可以由財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辦理,也可以另行明確一個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部門集中採購一次性批量或單項在30萬元以下的採購項目,有採購能力的部門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批准,可由部門組織採購。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採購項目必須一律委託經省級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評審專家必須從省財政廳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接到省直單位項目委託後的40日內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經省財政廳批准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進行的緊急採購,應當在15日內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八條 部門集中採購的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招標投標信息公告,應在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省直單位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在實施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委託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 在部門集中採購實施過程中,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託代理協定約定獨立開展採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的原則,做好代理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工作。評審專家必須在省財政廳建立的省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工作程式
(一)制定方案。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政府採購批覆,主管部門組織採購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的項目,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具體的招標操作方案。
(二)實施採購。30萬元以下的採購項目(單項或批量)由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批准的採購方式依法組織採購活動。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採購項目必須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並與代理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由代理採購機構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批准的採購方式依法組織採購活動。
(三)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評標工作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應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後,二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小組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收到中標結果三個工作日內發布中標公告,發布中標公告後三個工作日後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四)省直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並組織驗收工作。
第五章 單位分散採購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散採購經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或自行組織採購,按照批准的採購方式,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開展採購活動,完整保存採購檔案。第二十四條 分散採購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採購契約應當由採購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主管部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委託主管部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應當在委託協定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時間超過30日,省直單位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契約的,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採購檔案中規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省直單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省級以上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直單位應當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試點改革的部門,其政府採購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和已納入改革試點範圍的預算外資金,應全額編入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用款計畫,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程式辦理資金支付;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部門,按現行辦法由省直單位負責支付。
第三十條 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由省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施採購,採購結果(包括中標產品、配置及價格等)由江西省財政廳以檔案的形式印發各省直單位。
第三十一條 江西省財政廳綜合信息網為江西省政府採購指定媒體。
第七章 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省財政廳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檔案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省財政廳是負責政府採購管理的機構,具體辦理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事宜。
第三十三條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覆意見。
下列事項應當報省財政廳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採購的實施辦法;
(二)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單位分散採購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招標公告、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協定書副本;
(四)政府採購契約應當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採購委託書、供應商確認表、招標檔案、採購活動記錄報告、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評標辦法、評審意見及結果、中標通知書、契約副本報省財政廳備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省財政廳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省財政廳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由組織採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採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省財政廳審批。
(三)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定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省直單位採購實行協定供貨辦法的貨物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六)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採購單位,其資金支付應報省財政廳審核。
(七)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招標檔案及評標方案在出售標書前7個工作日和開標前3個工作日送省財政廳審核。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五)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採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三)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使用情況,政府採購項目受委託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省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情況;
(五)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六)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八)有關政府集中採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採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範地做好省直單位委託的政府採購事務。
第四十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省財政廳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供應商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覆、處理,按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審計廳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省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審計,並對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執行。第四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