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根據《江西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119號)和《江西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我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管理規定、辦法等行政性檔案。
第三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四)用語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範性檔案一般不分章節。
第四條 我委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由有關處(室、辦)負責起草。
起草規範性檔案,起草處(室、辦)應當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完畢後,起草處(室、辦)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送委政策法規處進行審查、修改。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等。
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會議記錄、調研報告以及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等。
第六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處(室、辦)進行協商後,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確定的主要措施以及與有關處(室、辦)的協調情況等。
規範性檔案草案和說明由委政策法規處提請委辦公會議討論,並做好會議記錄。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委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八條 政策法規處會同規範性檔案起草處(室、辦)根據委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委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經委主要領導審簽發布後,起草處(室、辦)應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20日內送交一份規範性檔案和起草說明到委政策法規處,由政策法規處按照有關要求報請省人民政府備案。屬價格工作方面的,同時送交一份到價格調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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