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防範外債風險,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8號令)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江西省境內企業、機構、團體(簡稱“項目單位”)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
第四條 國外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國外貸款應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國外貸款的投向,積極、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章 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第五條 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未列入國家國外貸款規劃的項目,各級政府、各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對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
經國家批准的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和年度項目簽約計畫,由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省發改委”)轉發相關部門或項目單位。
第六條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報工作。各設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設區市發改委”)、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和計畫單列企業集團根據本辦法規定向省發改委提出申報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的申請。
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和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向省發改委提出申報國外貸款備選項目的申請時,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其中,由設區市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還應同時出具設區市發改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各設區市發改委向省發改委提出申報國外貸款備選項目的申請時,應出具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省發改委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全省國外貸款備選項目申請情況和國家借用國外貸款的相關規定,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申報納入國家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要求由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擔保的,省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在提出項目前,應商省發改委及省相關部門並出具意見。
第八條 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簡要情況;
(二) 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 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 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 貸款償還責任。
第九條 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需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經省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家發改委。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併報批。
第十條 原批准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准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經省發改委審核後報國家發改委。
第十一條 省發改委、設區市發改委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畫的落實。
第十二條 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發改委轉報國家發改委審核或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許可權,按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由省發改委審批或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其中重大項目省發改委還應當審批其項目建議書。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發改委核准或轉報國家發改委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省發改委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由省發改委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國外貸款項目,省發改委在批准檔案中應明確項目已納入國家XXXX年利用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X批計畫,抄報國家發改委,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國家規定要進行比選工作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在項目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前,省發改委組織項目單位確定比選小組,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採購比例、設備價格等進行比選工作,編制項目貸款比選報告。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應及時向所在地的設區市發改委或省發改委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省發改委初審後,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由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報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等;
(二)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包括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
(三)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
(四)國外貸款使用範圍,包括貸款用於土建、設備、材料、諮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
(五)設備和材料採購清單及採購方式,包括主要設備和材料的規格、數量、單價;
(六)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
(七)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畫。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項目批准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檔案或項目備案檔案)。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評估報告(中英文本)。
(三)申請使用限制性採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採購比例、設備價格等內容的比選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省發改委初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及省利用國外貸款的政策及使用規定;
(二)己納入國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三)項目己按規定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四)國外貸款償還和擔保責任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畫落實;
(五)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貸款己初步承諾。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國家發改委批准後,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金額及用途發生變化的,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將調整方案報省發改委初審後報國家發改委批准。
第二十條 國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准檔案,是對外談判、簽約和對內辦理轉貸生效、外債登記、招標採購和免稅手續的依據。
未經國務院或國家發改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簽署貸款協定、協定和契約,外匯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及銀行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發改委批准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項目未簽訂國外貸款轉貸協定的,該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發改委、設區市發改委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監督有關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外貸款項目出現餘額時,項目用款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余款取消手續,並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經省發改委初審後報國家發改委。
如將餘款繼續用於完善原項目建設的,應當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餘款使用方案,並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經省發改委初審後報國家發改委批准。
第二十四條 國外貸款協定簽署後,項目用款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與國內轉貸機構簽署轉貸協定。
第二十五條 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國外貸款項目,在國外貸款轉貸協定生效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發改委或國家發改委提出辦理項目免稅確認書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用款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國外貸款償還責任,及時進行外債登記,加強國外貸款債務風險管理。各級發改委(發展計畫委、計委)要加強對國外貸款借、用、還的統籌管理。
為確保對外還款,防止逃廢債務,尚未償還全部國外貸款的項目用款單位,在進行資產重組、產權變更或破產申請前,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對剩余債務償還安排的書面認可,落實還貸責任,並將有關結果抄報國家發改委,同時抄送省發改委。
第二十七條 項目用款單位應建立項目信息反饋制度。已簽轉貸協定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於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設區市發改委和省發改委提交項目進度報告,包括進資(包括貨幣資金,技術、設備進口,培訓費用等)報告、資金使用報告、還款報告等。尚未簽訂轉貸協定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每季度末向設區市發改委和省發改委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國內工作情況報告、項目國外工作情況報告等。已實施完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向設區市發改委和省發改委提交項目後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發改委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設區市發改委管理項目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查實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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