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是由在贛浙江工商企業聯合起來,在贛浙兩省政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經江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它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生事物,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2001年,浙江省委省政府敢為人先,率先在全國各地有浙商的地方,倡導成立異地浙江商會,此項工作逐漸得到了民政部的認可,也得了其他省市區的支持和效仿。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是在江西和浙江兩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領導親切關懷下,成立壯大起來的。它是於2002年8月2日成立的異地省級浙江商會。8月4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省長柴松岳和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孟建柱、省長黃智權參加了授牌儀式。2006年3月31日,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習近平、省長呂祖善帶領浙江省黨政代表團在江西考察期間,親切接見了江西省浙江總商會代表。2010年3月28日,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蘇榮,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余欣榮親臨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蘇榮書記精彩、幽默和鼓舞人心的重要講話,為辦好浙江商會指明了方向。江西省浙江總商會牢記服務經濟社會、服務浙商企業宗旨,堅持依法辦會、規範運作,內聚力量、外樹形象,和諧興會、愛心奉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商、照章納稅、真誠奉獻社會,為贛浙兩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貢獻的思路辦好商會,較好地發揮了政府與企業、贛浙兩省經濟合作交流的橋樑紐帶作用。2004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先後3次被江西省評為“全省先進民間組織”。江西省浙江總商會已在10個設區市成立了分支機構,是江西境內最大的異地商會。在贛的浙商中有230多人被推選為全國、省、市和縣(市、區)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其中陳志勝會長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4名,省政協常委2名。2010年,陳志勝、陳建男和陳毛銀、蔡景旺、陳岳林、陳國權等6位商會領導成員分別榮獲“投資江西十大風雲人物”和“江西十大傑出外商”稱號,有3家浙商企業進入全國浙商500強,他們在江西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浙商在為江西科學發展綠色崛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推進江西和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橋樑紐帶作用。目前,據不完全統計,浙江人在江西經商辦企業約有57萬多人,員工共206.9萬人,註冊企業有4萬多家,其中有規模的企業有1萬多家,億元以上企業有1千多家,浙商企業遍布江西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和近100個工業園區,涉足一、二、三產業100多個行業和領域,2009年以前投資總額占在贛省外資金的42.1%,位居榜首。截止2010年底,累計上繳稅收546.117億元。其中2010年上繳稅金105.377億元,安排就業人數149.9萬人,擴銷浙江產品約56億元。據省商務廳2010年底統計,全年全省引進省外5000萬元以上項目共1292項,實際進資1927.41億元,其中浙商有404個項目(契約引資712.46億元),實際進資585.44億元,分別占全省省外投資總量的31.27%和30.37%,仍位居第一位。為回報江西人民對浙商厚愛,多次組織慈善公益活動,累計捐款捐物達3.31億元。2010年,陳志勝會長帶頭個人捐款70萬元,浙商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2547.93萬元。今後,江西省浙江總商會將繼續積極回響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浙江省委省政府號召,主動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積極參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和行銷網路建設,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到江西來投資,使浙江企業在江西生根開花結果,為江西省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和贛浙兩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江西省浙江總商會永遠不會忘記關懷和幫助過商會工作的領導,永遠不會忘記關心過商會工作的朋友,永遠不會忘記為商會作出了貢獻的新老會長和會員企業。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江西省浙江總商會。
英文名稱: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Zhejiang, Jiangxi Province.
第二條 性質:江西省浙江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江西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主要由浙江籍在贛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在江西省區域內從事行業自律、協作交流、諮詢服務、招商引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和功能:全心全意為會員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商形象;組織會員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自身和群體的優勢,為贛浙兩省的社會經濟發展,創建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江西發展,積極發揮好贛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會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商務廳,並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交流合作辦公室(浙江省國內合作企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江西省民政廳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大道636號西格瑪商務大樓十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訴求和建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項目投資、資源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促進行業自律,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會員企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動員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或外地企業來江西投資發展。
(七)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資格審查合格後即刻一次性交清會費;
(三)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予以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總商會公告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採用通信形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外,可以確定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必須具有一定實力的經濟實體,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可連續任職二屆,滿二屆後為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秘書長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選聘人員。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席由常務副會長兼任。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故終止或解散,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