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浙江省江西商會成立於2008年8月,是由在浙贛商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一個集房地產 、高新技術產業 、紡織 、電子 、汽配 、裝飾 、輕工 、商業 、服務業等30多個行業的聯合性商會 。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贛商在浙投資總額己逾200億元,中小企業18000多家,總產值近1000億元 。商會的組建,正是順應眾多江西籍企業和江西籍人士的共同期待,使處於分散狀態的在浙贛商資源得到進一步整合最佳化 。商會在入會條件上嚴格把關,把資質良好 、熱心積極 、講誠信 、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在浙贛商企業吸收進來 。
浙江省江西商會以“服務會員,創建品牌商會;整合資源,推動實業興邦;回報社會,傳承江右文化”為理念,努力打造品牌商會,和諧商會 。至力為會員搭建一個溝通感情 、互通信息 、分享商機 、同建項目 、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同時引導在浙贛商守法經營,助其妥善解決矛盾,維護其合法權益 。會員是商會的根本和泉源,商會的發展和壯大都將以服務會員為宗旨 。商會倡導在企業間實行團結合作、相扶相助 ,信息共享的精神,為會員提供資源、 、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使會員能夠更快速地發展,從而為會員企業更好地融入浙江經濟發展大潮中 。通過各類培訓 、學習等方式,促使會員提高綜合素質,增強會員參與競爭的能力和抗禦風險的能力;培育好項目,組織會員到外地考察,尋找新的商機,促進會員做大做強;與金融機構等單位廣泛建立合作關係,為會員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協助會員突破發展瓶頸,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等,使商會真正成為會員快速健康發展的平台和“後台”。
浙江省江西商會提倡致富思源,反哺家鄉,積極回鄉投資建設,促進浙贛兩省經濟交流與合作,使商會成為江西在浙江的一個對外視窗 。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浙江省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在浙的江西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聯絡在浙的江西籍人士創辦的企業,通過各種方式,促進互助合作,共謀發展;積極為企業發展服務,發揮當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本會接受浙江省經濟協作辦、浙江省民政廳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駐浙江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積極為贛商到浙地投資興辦企業牽線搭橋,為贛、浙兩地經濟交流提供信息平台,努力促進贛浙兩省經濟合作與發展;
二、定期組織專業知識講座和會員經營管理交流,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貿信息。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辦好商會服務事業,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培訓、投資等服務;
四、組織協助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產品展銷會和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五、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助會員處理與其他當事人的矛盾;
六、經常組織會員的聯誼活動,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努力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由江西籍人士任法人代表的企業或企業代表;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企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和企業信息資料;
2、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3、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4、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經常與本會保持聯繫,並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經濟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信息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如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人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已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 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天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商會會長
商會會長:朱財富
朱財富,中共黨員,江西玉山縣人,現任浙江省江西商會會長、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座落在中國科技五金名城---浙江永康,主要生產園林鋸類、園林整枝剪類、動力割草機、油鋸、綠籬機等系列產品,是國內外知名的園林工具製造商。
商會秘書處
秘書長:陳元谷
陳元谷,江西南昌人,現任浙江省江西商會秘書長,原空軍某部大校(正師)。
辦公室主任:吳董建
吳董建,江西贛州人,現任浙江省江西商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商會內部日常事務,四特酒浙江總代理,杭州洲稻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