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的進行決策;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決策權符合法律合法規定,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第二條單位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應交當由單位法制機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條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必須送省據主要領導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簽發,送審簽時須附帶檔案內各條目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條款;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印發執行。
第四條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的進行決策;
(四)是否與本單位原有的決策、規範性檔案相協調、相銜接;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事項。第五條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審查人員或機構應當及時提出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第六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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