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局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民主集中制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三條本局及局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局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局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重大行政決策。
第五條本局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推動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事業發展的、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第七條本局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規範程:
(一)由處、室(局)起草書面報告,報經分管領導初審;
(二)轉送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本局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公開,由提出的處、室(局)牽頭,法制和監察機構共同參與,召開有關方面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和論證;
(四)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六)取得相對一致意見後,形成可行性報告;
(七)報分管領導審閱、主要領導審批或民主集中制研究決定。第八條本局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期限,自報告提出進入啟動程式之日起30日內作出。聽證時間不予計算在內。第九條本局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相對穩定。
第十條本局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提供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及時。
第十一條本局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由提出的處、室(局)適時跟蹤與反饋決策執行情況,建立台帳記錄,推行決策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本局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相關人員因過錯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決策責任的監督追究部門為局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式進行決策的;
(四)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第十五條決策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對於造成損害後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責任者、直接領導者給予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理。
第十八條對於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的過錯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法追究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構經調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書面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決策責任追究決定,10日內直接送達責任人。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