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發放與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含認定、以考代評)或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三條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含認定、以考代評)或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均應頒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第四條 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是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證書的印製、發放、管理和登記。
第五條 通過全國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通過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
第六條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應如實填寫,並加蓋發證單位印章後方能生效。通過全國資格考試、職(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發證和用印單位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發證和用印單位為相應的發文審批單位,其證書管理號由發證單位按省職稱工作辦公室編號規則統一編制。
第七條 通過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按照以下審批許可權,實行統一辦理和分級發放:
(一)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省職稱工作辦公室負責列印、核發。各設區市職稱工作辦公室、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批文,統一到省職稱工作辦公室辦理證書。
(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按照相應的審批許可權,統一到省職稱工作辦公室領取並負責列印、核發。
第八條 通過全國或全省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省職稱工作辦公室委託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列印、核發。考生本人按省人事考試中心公布的證書辦理程式和要求辦理。各設區市考點的資格證書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發放。
省衛生資格考試辦公室、會計資格考試辦公室、審計資格考試辦公室、計算機軟體資格(水平)考試辦公室應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省職稱工作辦公室,並配合省人事考試中心做好證書發放工作。
第九條 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因證書破損、列印錯誤、遺失,需要補辦或更換的,可按相關程式和要求辦理。
第十條 通過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補辦或更換:
(一)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按屬地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職稱工作辦公室統一辦理。
申請補辦資格證書,需在設區市級以上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原證作廢聲明,並提供該報紙、經主管單位審核蓋章的個人檔案中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複印件,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換髮)人員登記表》。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需提供現有資格證書,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換髮)人員登記表》。
(二)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補辦(換髮)事宜。
第十一條 通過全國或全省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或換髮,按屬地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人事考試中心統一辦理。職(執)業資格證書和在省直考點考試取得的證書,可直接報省人事考試中心辦理。
申請補辦資格證書,需在設區市級以上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原證作廢聲明,並提供該報紙、經存檔單位審核蓋章的個人檔案中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職業資格考試(認定)合格人員登記表》複印件,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換髮)人員登記表》。
申請換髮資格證書,需提供現有資格證書、經存檔單位審核蓋章的個人檔案中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職業資格考試(認定)合格人員登記表》複印件,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補辦(換髮)人員登記表》。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應建立專業資格證書登記、存檔、查詢等制度。
凡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並經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部門認定取得各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有關信息應錄入信息管理庫,建立證書查詢系統,逐步面向用人單位和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證書發放程式,建立證書辦理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證書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將當年度通過評審取得的各層級專業技術資格人數匯總。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應向省職稱工作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證書需求數。
第十五條 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本費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專項列支解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專業技術人員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省直單位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管理,嚴肅頒證紀律,嚴格發放程式,確保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安全、及時發放。
第十七條 對在證書發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按有關職稱工作違紀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