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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章 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和誠信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督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規範化建設,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的場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加強服務設施建設,及時發布場內招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範化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影響招標投標公平、公正的活動。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
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城市道路、捷運、管道、橋樑、水運、航空、郵政、綜合交通樞紐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環境污染防治、自然災害防治、土地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六)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公共停車場、園林綠化、照明等項目;
(二)非經營性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以及社會福利設施等項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四)寫字樓等公共建築工程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融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融資的項目,範圍包括:
(一)使用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四)政府採用特許經營方式融資的項目。
第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四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 企業自主決策立項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不需審批、核准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企業章程和項目的特性,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安排財政性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之前,已經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者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
(八)全部使用民營資金的項目,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除外;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等信息網路,或者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發布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招標人和發布媒介應當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內真實準確地發布招標公告,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聘請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備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申報批准、認定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時,一併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
招標人最近三年內在招標活動中受到處罰的,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實行委託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符合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及其變動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招標檔案,屬於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還應當執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總額。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履行項目審批程式情況;
(二)編制投標檔案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格要求;
(三)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四)對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的投標人的投標標段調整安排方案;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六)投標擔保的方式、金額;
(七)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及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安排;
(九)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後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特定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體現相應的要求。
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五日,招標人應當在發售期內將招標檔案、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文本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也不得在招標檔案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以及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優先採取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但對於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特殊項目,招標人可以採取資格預審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均可以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投標人可以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檔案,但同一個項目受託人只能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託。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協定的要求履行義務,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招標檔案預先確定的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對密封情況進行核對並如實記載、存檔備查,但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和信譽等級按照最低的一方確定。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相關投標無效。
第二十八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投標檔案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到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標檔案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
第二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與招標人、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情形,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認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投標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席開標會,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開標會的,視為對開標無異議。
開標時,有標底的應當公開標底。
第三十一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從本省抽取評標專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建;從全國範圍內抽取評標專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前三個工作日內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項目,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未按照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定其評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單位或者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參加投標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編制投標檔案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檔案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三十四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檔案獨立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評標;
(二)對評標項目保密;
(三)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
(四)除依法取得勞務報酬外,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
(五)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依法提出迴避申請;
(七)對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條 評標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設的評標區內進行。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協助計算機錄入、計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區。
評標委員會成員遇有疑難問題需要諮詢的,有關人員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設的答疑區回答諮詢。答疑區應當與評標區隔離。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評標活動提供見證服務,利用監控視頻記錄評標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的時間一般不少於半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三)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四)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定;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七)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八)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九)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
(一)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
(二)所有投標均未能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方面回響招標檔案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在十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且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仍出現上述情形的,需要審批、核准的項目,經原審批或者核准部門審批或者核准後,可以不進行招標;不需要審批、核准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評標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
(七)評標因素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名單及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一覽表;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名單;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
(十二)評標結論、建議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該時間內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的三十日前確定。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使用民營資金為主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採用評定分離的方式進行評標、定標,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報告後,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招標項目評定分離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技術條件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或者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進行其他的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約定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中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供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向後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提交書面報告時,應當同時附送下列檔案或者檔案的複印件:
(一)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檔案及審查結果;
(三)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契約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
監理人員和有關部門發現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違反契約約定違法分包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電子招標投標
第四十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並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註冊許可權登錄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採用可靠的身份識別、許可權控制、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範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台的安全、穩定、可靠、高效。
第四十七條 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平等競爭。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體。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運營機構的收費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載入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
第四十九條 除國家規定的註冊登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為目的,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定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第五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的其他活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下列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重點、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協助國家發展改革部門監督檢查本省範圍內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籌協調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工業和信息化、水利、交通運輸、商務、國土資源等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工業、信息產業、水利、交通、內貿、國土資源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四)其他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通信等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
第五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招標、投標的有關檔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
(三)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規定;
(四)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程式、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檔案;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投標檔案,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契約及其有關檔案;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根據需要,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檢查。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對於財政監督和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招標投標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
第五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招標人發現投標人、受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存在違法行為的,或者認為其自身在招標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第五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將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並說明理由。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五十七條 建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責任倒查追究制度。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因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而出現招標投標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各自的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系統,記載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並逐步對接銀行、稅務、社保、工商、質監、司法等徵信系統,實現誠信信息資源共享。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記錄,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建立招標投標誠信獎懲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行業特點制定誠信獎懲規則並公布實施。
招標人可以在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活動中,區別對待信用狀況不同的投標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前未辦理相應項目審批手續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視其情節輕重可以暫停資金撥付或者暫停項目執行。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售出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後終止招標,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量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標底的;
(二)泄露投標人商業秘密的;
(三)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
(四)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六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契約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三年內兩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契約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三年內兩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和舉報的;
(二)明知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參加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而不查處的;
(三)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依法公告的;
(四)收受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參加人員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六)其他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第四十條所稱評定分離,是指將評標委員會評標和招標人定標分為兩個環節,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僅作為招標人定標的參考,招標人擁有定標的決策權,在評標委員會評審的基礎上,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定標,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就《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主要具有兩個必要性:
(一)規範我省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辦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範我省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不斷變化,招標投標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良現象,如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和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人隨意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插手招標投標活動等,嚴重擾亂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因此《辦法》已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要,必須予以修訂。
(二)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12年2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清理、修改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制度,辦法屬清理範圍。2012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發改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2〕44號),要求結合《條例》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立法程式,修訂草案的起草分兩個階段:先由省發改委起草送審稿,再由省政府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
(一)省發改委起草修訂草案送審稿的過程。省發改委於2012年5月啟動修訂工作,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的起草小組。起草小組認真研究了辦法修訂草案與《條例》的差異,並向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省重點辦等11個有關部門徵求辦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集中時間起草辦法修訂草案,經多次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2012年12月形成修訂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
(二)省政府法制辦審定形成辦法修訂草案的過程。省政府指定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推進修訂草案的後續工作,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發改委開展省內外調研,向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建議,同時組織召開了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和辦務會等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歷時近5個月的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訂草案,於4月24日提交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我們根據會議要求再修改完善,形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總則部分。為與《條例》相銜接,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了三項內容:一是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建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改變過去主要依靠部門管理的模式,強調條塊結合;二是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規範場內交易和服務行為,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建設和服務水平;三是鼓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利用計算機取代人工進行招標投標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預防和解決國家工作人員插手招標投標活動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等問題。
(二)關於招標、投標部分。招標人規避招標、違法招標和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等,是當前招標投標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修訂草案主要完善了四方面內容:一是修改了必須招標、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情形條件,進一步規範招標人的招標行為;二是鼓勵優先採取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把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通過法規制度進行固化,防止招標人利用資格審查惡意排斥潛在投標人;三是增設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的行為規定,進一步規範自行招標和委託代理行為,預防強制委託、代理和收費等違法行為;四是按照國家條例規定明確了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標的禁止性規定和認定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遏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三)關於開標、評標和中標部分。為了更好地規範專家評標行為、招投標人場內交易行為、中標人轉包分包行為,該部分修訂重點增加了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方法和限時組建要求,設定其成員迴避條件,防止人為操縱,影響評標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是規範招標投標場內交易行為,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履行的義務,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三是新增了評定分離的評標、定標辦法,把評標委員會的定標權力賦給招標人,以解決當前評標委員會專家利用權力腐敗的現象;四是明確了轉包分包的相關條件和禁止性規定,要求招標人、項目監理人和有關部門發現中標人轉包和違法分包時,必須責令其改正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以解決當前中標人隨意轉包和違法分包問題。
(四)關於監督管理部分。監督管理失之於松、失之於軟,是當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紀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了四方面內容:一是規範行政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項的時限和程式,建立監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督促行政監管部門履職盡責,防止行政監管失職瀆職現象發生;二是明確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管職責,拓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渠道,以更好地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三是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要求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記載公告招標投標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確保招標投標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四是推進誠信機制建設,要求省級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徵信體系,制定誠信獎懲規則,褒獎守信者,嚴懲失信者,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2014年5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為了做好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解修訂草案起草和初審有關情況,並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初審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制定了調研提綱。6月中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發改委赴省內外開展了立法調研。6月24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7月3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7月7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和省審計廳參加的專題座談會。7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7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法制委、法工委負責人會議,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會議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和省發改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專題座談會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的內容刪除。
二、根據基層調研、省直座談會意見,考慮到採用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現象比較普遍,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補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並相應增加一條法律責任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條。
三、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初審報告和基層調研、專家論證會、省直座談會意見,為使表述更準確,參照國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補充了“城市道路、捷運”、“寫字樓等公共建築工程項目”等內容。
四、根據基層調研、省直座談會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補充了招標公告“且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的內容,並在第三款作了相應補充。
五、根據基層調研、專家論證會意見,參照《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自行辦理招標的條件中補充一項作為第三項,即:“聘請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根據基層調研、專家論證會、省直座談會意見,依據國務院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投標總價”修改為“招標項目估算價”,並補充了“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的內容。
七、根據法制委會議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應當優先採取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但對於技術複雜或者專業性強的特殊項目,招標人可以採取資格預審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八、依據國務院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補充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與相關投標的規定。
九、根據基層調研、省直座談會、專題座談會、法制委會議意見,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作了三處修改:一是分兩種情形明確了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時間規定;二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補充了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的規定;三是依據國務院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在第四款補充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的內容。
十、根據法制委會議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補充一款作為第二款:“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的時間一般不少於半個工作日。”
十一、對修訂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作了兩處修改:一是依據國務院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補充了確定中標人的有關規定;二是根據法制委會議意見,將招標人可以採用評定分離的方式進行評標、定標的“其他招標項目”修改為“使用民營資金為主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十二、考慮到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的相關內容已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中有規定,因此刪除該條規定。
十三、綜合調研意見,為解決我省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參照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增設“電子招標投標”一章作為第五章,並將修訂草案第六條的規定併入第五章中。
十四、根據專題座談會、法制委會議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對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
十五、根據專題座談會意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條,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對修訂草案第四十九條作了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十六、根據省人大財經委初審報告和基層調研意見,結合我省實際,依據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補充了五條,刪除了兩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項目化整為零、違規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圍標、串標、轉包、分包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
此外,修訂草案修改稿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總體上給予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參加了會議,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要重視電子招標投標,只要不是特殊情況,原則上都要實行電子招標投標,因此,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中“能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的,可以進行電子招標投標”修改為“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電子招標投標”,並單列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
二、根據法制委會議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修改為“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三、根據委員意見,為表述一致,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條中的“國家機關”修改為“有關部門”。
此外,修訂草案表決稿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