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法

第三條省經貿委負責全省優秀企業家評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30名。 第十四條獲得“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的企業家享受省勞模待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營造企業家有作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會風尚,激發廣大企業家的創業熱情,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優秀企業家是指經評選產生,受省政府表彰,具有開拓創新意識,能有效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把現代科技與現代管理融為一體,實現企業裂變擴張,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專家。
第三條省經貿委負責全省優秀企業家評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30名。評選省優秀企業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以企業效益和對社會的貢獻為主要依據。
第五條凡在本省工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的主要經營決策者(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均可以申報參與江西省優秀企業家評選。每個企業限申報一人。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六條省優秀企業家及其所屬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艱苦奮鬥,銳意改革,科學管理,勇於創新,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經營者在企業和社會上具有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熱心公益事業。
(二)被推薦人應在本企業連續任職兩年以上(含兩年)。如在本企業連續擔任副職滿兩年且繼任正職滿一年,視同連續任職滿兩年。
(三)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500萬元以上。
(四)企業連續兩年實現盈利。當年利稅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連續兩年利稅增長率平均超過15%;當年利稅總額在1億元以下的企業,連續兩年利稅增長率平均超過20%。
(五)企業銷售收入連續兩年有較大幅度增長。當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企業,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增長率平均超過15%;當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下的企業,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增長率平均超過25%。
(六)近兩年企業未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七)上年度企業職工人均收入高於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
(八)企業依法經營,建立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擁有先進的企業文化和科學的現場管理體系,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七條評選省優秀企業家堅持以下優先原則:
(一)企業納稅總額在全省同行業企業中排名靠前。
(二)企業勞動生產率、人均創利率、資金利潤率在全國或者全省同行業企業中較高。
(三)企業資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國或者全省同行業企業中較低。
(四)企業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較高、競爭力較強,產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國同類型產品中居於優勢地位。
(五)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並與之成功合作,或者近兩年內曾被列為中國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之一。
(六)企業在全國或全省中處於行業龍頭地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三章評選程式
第八條推薦省優秀企業家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設區市經貿委負責對本地區優秀企業家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屬企業),每個設區市限推薦4-6名。
省直有關廳局、省集團公司負責對所屬企業優秀企業家的初審和推薦工作,每個單位限推薦1-2名。
第九條推薦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應向省經貿委報送如下材料:
(一)設區市經貿委、省直有關廳局或集團公司的推薦報告。
(二)江西省優秀企業家申報表。
(三)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省統計局、省環保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總工會和省有關行業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組成省優秀企業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具體負責省優秀企業家候選人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省優秀企業家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材料和優先原則,對推薦的優秀企業家人選進行評審,提出江西省優秀企業家候選人名單。
第十二條省經貿委根據省優秀企業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將30名省優秀企業家候選人名單在省主要媒體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獎勵待遇
第十三條“江西省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採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省政府對獲獎的企業家授予“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獲“江西省優秀企業家”稱號的企業家發放獎金5萬元,資金由本企業支付。
第十四條獲得“江西省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的企業家享受省勞模待遇。已享受省勞模待遇的,不再重複享受。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經貿委要建立“江西省優秀企業家”信息庫,跟蹤落實省優秀企業家的待遇,維護優秀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組織宣傳省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做好省優秀企業家的服務和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省經貿委要根據企業需求和企業家特點,開展有針對性服務,優先組織推薦省優秀企業家參加國內外高級人才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如發現申報企業和有關單位在評選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省經貿委應取消該企業及推薦單位今後三年的推薦資格,並提請省政府撤銷該企業家所獲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省優秀企業家被取消榮譽稱號的,由省經貿委負責收回其榮譽證書,並通知有關部門終止其享有的相應待遇。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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