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高縣自來水異常事件

江西上高縣自來水異常事件

江西上高縣自來水異常事件又稱水污染事件,持續多年,事件高潮為2016年12月中旬,主要涉及江西宜春市上高縣、宜豐縣兩縣。事件主要原因是由於宜豐縣環保部門監管不力,污染企業偷排偷放,造成上高縣自來水水源地錦江嚴重污染,縣城居民自來水無法使用。

基本信息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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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以來,江西省上高縣城居民發現家中自來水渾濁且伴有刺鼻氣味,甚至有部分居民稱使用自來水後身體不適。因此前也出現過類似事件,爾後,出現民眾聚集到臨縣宜豐縣政府請願行為。該污染事件也被國家環保部點名通報。

事件調查

事件發生後,宜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事件處置,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調查事件原因。

2016年12月16日,宜春市市紀委會同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及時展開責任調查,啟動問責程式。經查,這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宜豐縣工業園區部分企業違法排污,間接原因是宜豐縣政府及縣環保局、縣工業園管委會,上高縣水安辦、上高縣衛計委等地方和單位監管不力、責任缺失。

據宜春市環境監測部門對上高縣自來水源錦江流域萬載至上高以及上高自來水廠出廠水、過濾水、原水共8個點位的監測,經比對分析,初步判斷上游部分企業是上高自來水異常的主要污染源。

事件處理

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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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件發生後,上高縣加大水質巡查監控力度,及時公開信息,接受民眾監督,同時加快第二水廠建設,二水廠取水口上移至宜豐縣工業園排水口上游。第二水廠已建成供水。

此外,宜春市、上高縣、宜豐縣引入志願者環保監督員監督機制,對宜豐縣工業園區開展環保監督。首批30名環保已正式上崗開展監督。

關停污企

事件發生後,宜豐縣關停了5家違法排污企業,並行政拘留了2人。宜豐縣已停產整改29家企業,其中化工企業4家,金屬加工和冶煉企業2家,輕工企業23家。

後續處理

2017年3月2日,江西上高縣“自來水異常”事件,涉事官員問責有了新進展。江西省紀委通報稱,包括兩名副縣長在內的15名官員被處分,並責成宜豐、上高縣委縣政府和宜春市環保局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江西省紀委稱,經宜春市監察局研究,並報宜春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宜豐縣人民政府正縣級幹部鄔雲(分管環保工作)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調研員職務;給予上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鬍練康行政警告處分。由宜春市政府對上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冷水清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此外,給予宜豐縣環保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彭志明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宜豐縣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鄒禮明行政降級處分;給予宜豐縣環保局黨組成員、副主任科員劉治松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宜豐縣環保局法制股股長陳和明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宜豐縣環保局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站幹部李濤、李焜行政記大過處分;擬給予宜豐縣委委員、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任星輝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相關審批手續正在辦理中)。給予上高縣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兼縣水安辦主任陳信逞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上高縣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縣水安辦常務副主任況秋林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黨政職務;給予上高縣衛計委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周紅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上高縣衛計委黨委委員、縣衛生監督所所長黎志光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其黨政職務;給予上高縣衛生監督所一科科長余登龍行政撤職處分。

江西省紀委稱,責成宜豐縣環保局、宜豐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上高縣水安辦、上高縣衛計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此外,宜春市紀委已將該事件中涉嫌瀆職的兩名國家工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繼續調查事件中涉嫌的違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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