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開發區條例

《江蘇省開發區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後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8號

《江蘇省開發區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4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開發區條例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整合最佳化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五章服務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提升開發區發展質量和水平,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的原則,把握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向現代產業園區轉型,成為踐行新發展理念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和便利創業創新的示範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的先行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開發區工作,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推動落實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和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應當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明確戰略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生態環保等內容。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指導。

開發區應當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核心區與生活區、商務區和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推進特色化、智慧化發展。

第七條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中統籌安排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升土地產出率。在開發區內可以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

鼓勵支持開發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

第九條對開發區列入省級年度投資重大項目的產業項目,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優先保障開發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對科技創新、民生和文化創意等新型產業用地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條對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廠房或者改造原有廠房、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經批准後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土地進行重大產業項目再開發,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以採取規定方式辦理並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納入全省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對發展較好、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開發區,給予用地方面傾斜支持。

第十二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需要徵收、徵用土地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所在地國土資源、房屋徵收等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方面的條件,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質量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最佳化空間開發布局、推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中的作用,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推動開發區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健全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第十五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論證機制,確定重點危險區域安全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合理規劃企業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生活空間布局,並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制度。

第十六條 支持開發區開展橫向合作,與其他經濟體以合作共建、委託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

鼓勵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

第三章整合最佳化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設立、升級、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應當符合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要求,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八條 國家級開發區的設立和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商務、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商務、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開發區更名、調整規劃面積或者區位的,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按照設立申報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統一協調機制,推動全省開發區協調發展,形成有特色、差異化的發展格局,避免同質化和低水平惡性競爭。

第二十條開發區應當加快轉型升級,增強內生髮展動力,提高改革創新能力,提升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率先實現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開展開發區整合最佳化工作,推動開發區空間整合、資源整合和產業調整,最佳化開發區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

根據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於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開發區,可以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發展規模較小的開發區,可以併入區位相鄰近的國家級開發區或者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商務、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健全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並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按照獎優罰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的省級開發區擴大規劃面積或者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環境保護不到位、發展滯後的開發區,由省或者設區的市商務、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向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併整合。

開發區動態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提供投資服務。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職能機構,具體承擔相應職責。

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與行政區人民政府合併的開發區,應當完善政府職能設定,體現開發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點。

鼓勵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統籌產業布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審批或者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三)健全招商引資制度,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台;

(四)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強創新資源集聚,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五)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七)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與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相關的職能。

開發區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將經濟管理、投資服務等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在開發區成立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七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收費清單,健全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一般不在開發區設定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報批。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供給、項目安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支持開發區的發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與企業的溝通機制,提升金融服務和投資貿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公平競爭、運行規範、監管透明、便捷高效的營商環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開發區財政機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提升穩健發展能力。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債務的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投資管理市場化的資產運營管理機制。

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支持開發區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轉型升級投資基金。鼓勵和引導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的支持力度。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推動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受理的許可權範圍外的審批事項,負責統一向審批部門轉報。

開發區可以經批准成立集中審批機構,集中承辦審批事項。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全鏈式服務體系,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支持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力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

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強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建設,打造創新型企業集群,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鼓勵科學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開發區內設立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八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機制,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在開發區創新創業,支持開發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才。

支持開發區通過設立科技孵化資金、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與產業對接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業,鼓勵開發區通過獎勵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開發區應當給予一定的獎勵補助。

第三十九條 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屬事業單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索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多種分配形式。

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支持開發區按照規定實行聘任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核制。支持開發區探索試行外籍雇員制度,引進需要的外籍專家、技術人員等。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在開發區內違規設立收費項目,並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二條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旅遊度假區等其他類型的園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江蘇是全國最早開展開發區立法的省份之一。1986年12月,《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出台,明確了經濟技術開發區承擔的職責和享有的優惠政策,對推動我省開發區在建設初期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後,省人大對該條例進行了3次修改,目前《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為2004年修正的。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我省開發區的建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變化,亟需制定一部新的條例強化對全省開發區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一)制定《條例》是實踐“兩聚一高”發展戰略的需要。

在全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上,李強書記強調要“著力推進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充分發揮對外開放主陣地作用”。江蘇是全國興辦開發區時間最早、發展最快、規模最大、效益最優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共有省級及以上開發區131家,國家級開發區46家,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26家,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17家,數量均居全國第一。創造了全省1/2的地區生產總值和地方公共預算收入,完成了全省4/5的進出口總額,吸納了4/5的實際使用外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我省今後落實 “兩聚一高”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制定開發區管理條例,有利於全省開發區將30多年建設發展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法律法規形式傳承下去,在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培育創新創業平台、提高發展質量和效能等方面邁上新台階,為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作出新的貢獻。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的需要。

開發區立法是關係到開發區深化改革、增強內生動力的重大事項,一直受到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14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省根據新形勢要求,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訂本地區國家級經開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201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再次提出要“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和政策體系”、“積極探索開發區法規規章建設”。江蘇一直走在改革開放的前列,承擔著為全國發展探路的重要任務。制定開發區管理條例,是我省率先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發揮創新發展先行者示範引領作用的重要體現。

(三)制定《條例》是加快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法治保障。

李強書記在省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上提出,“推進‘兩聚一高’,既要向改革要活力,又要靠法治來護航”。我省開發區經過30多年的發展,正從單一的產業集聚向多功能綜合性區域轉變,並承擔了大量社會管理工作。同時,開發區也面臨著行政主體地位模糊、事權分離、責權不一等問題,開發區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決定經常遭遇法律瓶頸。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開發區管理條例,來提高全省開發區依法行政水平,確保各項改革在法治的軌道上有序進行。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5年,開發區條例修訂被列入省人大立法調研項目,省商務廳做了一系列調研工作,為制定《條例》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計畫,《江蘇省開發區管理條例》列為2017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省商務廳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嚴格按照時序進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廣泛聽取省內開發區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專程赴山東學習了解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制定相關情況。深入研究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來出台的關於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檔案,將相關檔案精神在立法中予以貫徹。在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後,多次徵求省有關部門和省內各類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並履行了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於2017年5月正式行文上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工作機構以及13個設區市、3個省直管縣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匯總反饋意見後,省政府法制辦及時會同省商務廳對徵得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充分吸納了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此後,省政府法制辦就《條例(草案)》中意見分歧較大內容,召開部門協調會,根據協調結果形成《條例(草案)》(立法調研稿)。8月9日至11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商務廳到南京、揚州等地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8月15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商務廳、編辦、發改委、科技廳、人社廳等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經2017年9月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目前,我省開發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經濟類開發區、高新區以及國家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等多種類型。各種開發區(園區)的監管主體不同,發展定位不一致,享受的服務保障也不同,難以通過一部地方性法規全部予以規範。考慮到立法資源寶貴,而經濟類開發區和高新區都有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科技創新和招商引資的功能,《條例(草案)》將我省的國家級、省級經濟類開發區和高新區作為適用對象,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旅遊度假區等其他類型的園區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開發區的發展定位

國辦發7號文明確規定,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發展導向等基本原則。省委、省政府擬出台的《關於促進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將開發區建設成為“踐行新發展理念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和便利創業創新的示範區、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集聚區、深化改革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的先行區。”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檔案精神,《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了我省開發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

(三)關於開發區的管理體制

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對開發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開發區審批制度,《條例(草案)》對各級管理主體在開發區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許可權作了細化,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別進行了規定(第四條),並且明確了開發區報批設立、升級、更名、擴區、調區等重大事項的牽頭部門和法定程式(第六條)。

(四)關於開發區整合最佳化

為避免開發區同質化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開發區發展格局,《條例(草案)》第七條提出開展開發區整合最佳化工作:“根據開發區發展階段、區位條件和城市化進程需要,位於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開發區,可以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發展規模較小的開發區,可以併入區位相鄰近的國家級開發區或者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逐步使全省開發區數量達到合理規模。

(五)關於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

目前,並無明確上位法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國辦發7號文第十一條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但同時也要求開發區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充分依託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條例(草案)》按照國務院檔案精神,從激發開發區發展新動能,增強開發區改革活力的角度出發,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許可權”(第九條)。在此基礎上,根據開發區聚焦經濟發展的功能定位,規定了開發區管理機構投資項目審批、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等具體職責,開發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第十條)。

(六)關於對開發區充分授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行政服務效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依法可以下放的經濟、社會等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下放給開發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流程,快速高效辦理;對許可權外的審批事項,負責統一向審批部門轉報。為深入推進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開發區可以成立集中審批機構和綜合執法機構。”為保障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權,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可設定內部機構,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第九條);地方職能部門一般不在開發區設定工作機構,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報批,並在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下開展工作(第二十五條)。

(七)關於最佳化開發區發展環境

為了營造開發區良好的發展環境,在人、財、物等服務保障方面給予開發區更大力度法律支持,《條例(草案)》作了一系列規定:在促進開發區人才發展方面,規定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屬事業單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索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多種分配形式。(第三十一條)。在完善開發區財政管理方面,按照國辦發7號檔案精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核算機制,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三十條)。在保障開發區用地方面,規定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通過收購儲備、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多種方式,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再開發利用,鼓勵支持開發區充分利用地下空間(第十八條),同時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制度,對發展較好、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開發區,給予用地方面傾斜支持(第二十七條)。

(八)關於提升開發區綜合競爭力

針對我省開發區環保壓力不斷增大、融資環境日益收緊、產業轉型升級難度加大、自主創新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條例(草案)》對加快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進行法律層面的引導和規範:一是加強科學規劃,突出生產功能,統籌核心區與功能區的建設(第十五條);二是堅持創新發展,進一步推進開發區創新創業(第十六條);三是堅持協調發展,培育產業集群,強化產業特色(第十七條);四是堅持綠色發展,發揮區域環評作用,加強安全生產(第二十條);五是堅持開放發展,建立完善資產運營管理機制,鼓勵合作共建(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六是堅持共享發展,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制度,推進開發區和諧穩定發展(第二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自1986年頒布施行以來,對推動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該條例出台時間較早,儘管經過三次修改,但仍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需要,同時我省開發區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家以及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到立法層面以增強其權威性和有效性。因此,統籌考慮我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實際,適時重新制定《江蘇省開發區條例》,為全面推進我省開發區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十分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與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8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制委、省商務廳在交流分析全省開發區現狀的基礎上,赴常州、淮安兩市進行立法調研,充分聽取了市人大、政府相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有一定的基礎和針對性,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對條例框架結構和相關內容作相應調整

從整體上看,條例草案的框架結構不夠合理,有的條文內容與章名也不相符。同時,有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細化,建議作相應修改。

(一)修改完善第二章,促進整合最佳化發展。目前全省共有省級及以上開發區131家,國家級開發區46家,同質化和低水平惡性競爭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對全省各類開發區進行整合最佳化,仍是做好開發區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適應這一現實需要,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章章名“設立與變更”修改為“整合最佳化”,並根據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共江蘇省委相關檔案精神,對該章內容進行充實完善,如對條例草案第八條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的內容進行細化,增加規定:“支持考核結果優秀的開發區擴區、升級,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開發區,應當限制新增土地指標,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有關規定整改的,應當核減面積或者予以降級、撤銷。”

(二)梳理調整相關章節的內容和順序,明晰邏輯關係。從條例草案第三章的內容看,規範的是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及其相關職責,用“經濟管理”作為章名不夠貼切,而且在條例草案第四章“建設發展”中也涉及經濟管理的內容。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章章名“經濟管理”改為“管理體制”。同時從條例草案全文的邏輯來看,將“經濟管理”一章放在“設立與變更”一章之後,第四章又是“建設與發展”,邏輯關係不夠合理,建議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有關內容進行梳理,並將第二章和第三章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補充細化“服務保障”內容,加大推進開發區發展力度。條例草案第五章“服務保障”的內容總體力度不夠,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建議予以補充細化,如在推進創新驅動方面,要支持開發區的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建設;要支持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納入培育庫的企業,根據其銷售、成本、利潤等因素,由省、市、縣財政給予培育獎勵。在加快高端人才集聚方面,推行人才在高校等事業單位與開發區“雙落戶”制度;鼓勵開發區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企業和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給予獎補;鼓勵開發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在用地保障方面,鼓勵在開發區建設多層標準廠房,並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廠房、增加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等。

二、增加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的規定

我省部分開發區發展方向不明,功能雷同,產業同構,同質化、低水平惡性競爭現象仍然存在。為推動開發區可持續發展,加快形成產業特色、功能特色,應當對全省開發區進行統籌布局、科學規劃。為此,建議在總則中突出規劃引領作用,增加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全省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管理體制和未來發展方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和環境條件,組織編制本地區開發區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

三、明確全省開發區工作的主管部門

條例草案第四條對政府職責作了明確,但對主管部門及其職責缺少相關規定。鑒於開發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且開發區工作涉及領域廣、涉及部門多,條例有必要明確開發區工作的主管部門,並對主管部門的職責加以規定:“牽頭負責各類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開發區建設發展重大政策,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明確開發區行政管理許可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並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需通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或委託來行使行政管理許可權。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應當依託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但並沒有說明哪些工作由政府直接開展;哪些工作由政府授權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哪些工作由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為進一步釐清開發區管理機構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處理行政事務上的關係,避免開發區與政府部門之間工作重疊、推諉扯皮等問題,建議在條例中清晰界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具有的行政授權或者委託,使開發區管理機構開展行政審批、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時具有明確的法律支撐。

五、增加鼓勵支持開發區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定

人才是開發區發展的關鍵。目前,開發區選人用人機制相對滯後,客觀上束縛了改革創新的動力和活力,影響開發區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導致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一條增加有關開發區用人機制的規定:“鼓勵開發區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經同級地方黨委授權,可以賦予開發區中層幹部管理權和核定編制內自主用人權。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按規定實行聘任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核制。支持開發區探索試行外籍雇員制度,引進需要的外籍專家、技術人員等。”

六、增加開發區招商引資的有關規定

招商引資是開發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開發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之一。目前江蘇開發區普遍缺乏有吸引力的招商政策,引資工作存在項目量多體小、投資項目對落地的迫切性不強、周邊地區拼搶激烈等現實問題,一些優質項目、大體量項目落戶較難。為增強開發區競爭優勢,建議在條例中明確: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創新招商引資工作舉措,形成產融結合的資本招商新模式,支持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此外,條例草案政策檔案性語言過多,不夠簡潔、明確,有些條款的順序需要調整,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快全省開發區建設和發展,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開發區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公丕祥帶領法制委、法工委、財經委和省商務廳赴南通、鹽城進行調研,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管理機構、開發區所在地政府負責人、鄉鎮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以及開發區企業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去年12月29日,法工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篇章結構

1、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草案章節內容順序邏輯關係不夠合理,建議對第二章至第四章有關內容進行梳理,進行相應調整。有的委員提出,要加強對開發區的規劃要求,注重源頭管理。考慮到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是推動開發區健康發展的源頭工作,因此,建議專門增加規劃與建設一章,作為第二章,增加規定省和設區的市要組織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內容,並將有關開發區規劃與建設的內容調整後統一納入本章,突出通過規範開發區規劃和建設引領推動開發區健康發展的作用。

2、省人大財經委提出,對全省各類開發區進行整合最佳化,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做好開發區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建議將草案第二章章名“設立與變更”修改為“整合最佳化”。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我省開發區經過多年發展,設立變更登記已不是主要問題,更重要的是對開發區的升級、整合最佳化。因此,根據今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共江蘇省委相關檔案精神,建議將草案第二章章名修改為“整合最佳化”,作為第三章,並對開發區升級、調整、撤併等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3、有的委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開發區的管理體制。結合調整後的章節條文內容,草案第三章主要是規範開發區的管理體制。因此,建議將章名修改為“管理體制”,作為第四章。

此外,由於草案第四章建設發展的相關條文已經調整到第二章到第五章中,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四章。

二、關於開發區轉型升級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對開發區轉型升級提出要求。因此,參照有關檔案的規定,建議增加開發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建設項目產業政策、環境評價、用地標準等方面的條件,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質量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2、不少委員提出,開發區要避免同質化和低水平惡性競爭。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開發區應當提高自身發展水平和創新能力,加快轉型升級。因此,建議增加“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開發區統一協調機制”和“開發區應當增強內生髮展動力”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3、有的委員、省人大財經委以及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要細化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的內容,對開發區實行優勝劣汰。因此,參照省有關檔案規定,建議在草案第八條中增加有關開發區升級和撤併等動態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關於開發區管理體制和主要職責

1、有的委員提出,國務院有關檔案對開發區的三種管理體制形式作了區分,條例應當予以明確。對於政區合一形式的開發區,要防止形成體制惰性。因此,建議增加“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與行政區人民政府合併的開發區,應完善政府職能設定,體現開發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點”,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2、有的委員和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對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職責規定過於單薄,建議補充細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開發區主要職責是經濟管理和提供投資服務功能,參照兄弟省有關規定,建議增加“負責組織實施省、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等內容,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

3、有的委員和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根據開發區目前管理工作實踐,建議賦予開發區明確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職責。考慮到目前國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都是動態的,且省政府已經下發檔案明確了國家級開發區行政審批賦權清單,條例只宜對此作歸納性表述。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將經濟管理、投資服務等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4、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要進一步完善開發區的財政管理機制。因此,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健全開發區財政機制”。同時,根據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增加“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提升穩健發展能力”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四、關於提升開發區營商環境

1、不少委員提出,要給予開發區明確具體的優惠條件。有的地方提出,要增加對開發區土地的支持力度。因此,參照省委有關檔案,建議圍繞用地方面的具體優惠政策,增加對有關重點項目、創新項目給予用地支持和對利用存量工業用地建設、開發給予優惠政策的內容,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

2、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要增加開發區招商引資的有關規定。因此,參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等四類產業支持力度,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等內容。

3、有些委員提出,要重視開發區人才的培養與引進,明確吸引人才的具體政策。因此,參照省有關檔案,增加“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研究開發機構”“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在開發區創新創業”,以及“支持開發區按照規定實行聘任制、競爭上崗制、績效考核制”等人才支持方面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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