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教育學校與企業深度合作,發揮企業主體作用,推動產教融合,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進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主體舉辦並依法設立的全日制職業院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和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以學校和企業為主體,政府推動、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將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承擔職業教育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所屬學校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管、稅務、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第六條 學校與企業可以在資源統籌與共享、技術創新與服務、人才交流與培養、學生就業與創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等方面開展合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校企合作。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職業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企業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安排專門機構和人員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

第八條 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應當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企業可以與學校共建共享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基地、員工培養培訓中心以及研發機構。

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與企業共同設立實習實訓崗位。

第十條 企業、行業組織可以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和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學校。

企業與公辦學校合作、政府與民辦學校合作,可以依法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或者二級學院(系部)。

第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企業開展職工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社區教育和技能等級評價等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可以在合作企業建立分校區,根據學生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聯合開展生產性實訓、半工半讀式培養。

第十三條 學校新設相關專業應當有相關行業組織、企業參與專業論證和人才培養過程,行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推薦或者組織多家企業參與。

第十四條 學校在尊重畢業生本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優先向合作企業推薦畢業生,滿足合作企業的用人需求。

第十五條 鼓勵學校與企業依法開展跨境合作,構建套用技術教育國際合作體系。

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採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社會服務所得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學校在分校區投入形成的資產,列入學校資產管理範圍。

第三章 交流和培養

第十七條 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制度,依託相關高等學校和企業,建設學校教師學習培訓基地。企業應當接納學校教師跟崗實踐。

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五年應當累計不少於六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實踐,且每次不少於一個月。

新聘用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前三年應當連續六個月以上到企業等生產服務一線實踐。

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鼓勵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為專職兼職教師培養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統籌安排實習實訓場所建設和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做好師生校內外實踐教學工作。

第十九條 安排學生實習,應當遵守學校學生實習的有關規定,不得通過中介或者有償代理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實習專業內容無關的生產勞動和相關活動。

學校應當與合作企業共同制定學生實習計畫,明確實習任務,完成教學目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建立指導學生實習的專業隊伍。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規定的比例安排實習崗位,接納學校學生實習。

第二十一條 企業安排學生實習,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以及未成年職工、女職工勞動保護等規定,對實習學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條 安排實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應當根據實習表現和完成任務情況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小時支付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在為學生統一購買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保險以外,鼓勵合作企業或者個人為實習學生購買補充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參加實習實踐的學生和教師應當遵守學校的實習實踐要求和所在實習實踐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企業管理,愛護設施設備,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完成規定的實習實踐任務。

鼓勵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其他社會實踐。

第四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並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扶持和保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學校辦學規模和校企合作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動態調整職業教育生均撥款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其中財政投入中等職業教育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設立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具體用於支持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

(二)學生和教師在企業開展實習實踐;

(三)專職兼職教師培養培訓;

(四)學校參與企業技術改造、產品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

(五)學校與企業合作開發新課程、新教材等教學資源建設;

(六)對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學徒培養、合作研發等給予獎勵補助;

(七)其他有利於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活動。

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可以優先用於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和企業在推動藝術創作生產、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文化產業發展、文化市場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貿易、創意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合作,將符合條件的校企合作項目納入文化政策扶持範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培養範圍,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職工培訓制度,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和預備員工教育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條 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財政、金融、稅收和用地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校企合作提供相關信貸和融資支持。

對深度參與職業教育,行為規範、成效顯著,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企業,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相應的政策支持,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與學校聯合招生、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實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模式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招生宣傳、招生計畫安排、學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條 公辦學校在核定崗位總量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

從企業招聘的學校專職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職稱同級轉評,從非教師系列職稱轉評為教師系列職稱。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緊缺崗位的專業課教師,被聘用人員應當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以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面向社會聘用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所在的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兼職教師的相關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在學校擔任兼職教師的企業人員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可以視同相應的技術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規定對其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學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協定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在企業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兼職,並直接取得合法報酬。學校可以安排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在校外兼職。

第三十七條 鼓勵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創新創業,開展面向企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合法取得的兼職報酬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企合作項目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導。職業教育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相關措施、優惠政策、辦事指南,並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提高辦理相關手續的效率。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專項資金的使用。

審計部門對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的使用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評先評優、項目資助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學校和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學校和規模以上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入學校質量年度報告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

第四十四條 民政、教育等有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培育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校企合作,加強指導、規範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各類企業與學校共同建設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組織開展項目洽談等活動。

第四十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積極指導、協助學校和企業建立校企合作通道,與學校合作承擔行業培訓,參與本行業人才需求預測、人才培養標準制定、專業設定與課程開發、教育教學指導、人才培養質量評價、企業員工培訓、校企合作對接與績效評價、就業狀況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企業有騙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的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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