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的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進步(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系指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科學技術工作的管理和服務、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符合科學技術自身發展規律,科學技術與經濟密切結合的運行機制,把科學技術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科技進步工作貫穿於現代化建設的各項工作之中,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綜合管理科學技術工作的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的科技進步工作實施協調、指導和綜合管理。計畫、經濟及政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推進科技進步工作。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二章 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
第六條 發揮本市科技優勢,推進電子信息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生物工程技術、新材料技術、能源新技術等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新興支柱產業的形成。
第七條 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重點發展主要行業的基礎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先進的工程設計、製造與施工技術,節能降耗技術。優先發展電子工業、化工工業、汽車製造工業的規模生產技術,加速支柱行業的科技進步。
第八條 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作物良種繁育與集約化栽培技術,畜禽水產良種繁育、飼養和飼料生產技術,丘陵與水面資源開發、農副產品深度加工和綠色食品生產技術。
第九條 發展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醫療衛生、防災減災以及金融商貿等領域的新技術。
第三章 科技開發與推廣
第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的科技進步發展戰略,制定科技進步中、長期規劃,各類科技開發計畫與科技成果推廣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對列入重大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項目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一條 加快高新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進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其功能園區的建設與發展。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鼓勵新產品開發。凡被列入市級以上試製計畫的新產品,經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技術入股的方式在科研生產聯合體內,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和生產,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建立企業科技進步管理體系。大中型企業應當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副廠長或者技術副經理)技術負責制,總工程師(技術副廠長或者技術副經理)具體負責企業科技開發工作的組織、科技開發經費的安排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職
稱的晉升考核。
大中型企業可以建立本企業的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工會職工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技協”)。企業科協和技協應當協助企業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開發等科技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業科學教育試驗示範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科技、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鼓勵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健全縣(區)、鄉(鎮)、村農技服務網路,對農業生產實行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
第十六條 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實現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移。由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認定的技術成果轉讓收入,經稅務部門審批,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工作者與國內外建立廣泛的合作關係,引進人才,吸引資金,聯辦各種科技實業。
第十八條 重視軟科學研究,加強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扶持科技諮詢產業。
加強科技信息研究,發展科技信息產業,推進科技信息服務手段的現代化。
第十九條 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開展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積極支持科協和其他社會團體開展科學普及、學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四章 科研開發機構
第二十一條 科研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依法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通過技術入股、技術承包、聯合開發、領辦或者租賃地方企業等形式參與本市的經濟建設。
第二十三條 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應當按照市場需求,發揮專業優勢,從事科研開發和經營活動。
鼓勵科研機構逐步發展成為行業開發中心、科技先導型企業或者進入企業、企業集團。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益型科研機構和農業科研機構開展有償技術服務,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技工作者(含離退休人員)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民營科技型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經市技術市
場管理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批,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通過技術市場向地方轉讓科技成果。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經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批,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的從事科技諮詢、信息、技術服務的經營單位,實行獨立核算的,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大中型企業建立本企業科技開發機構。企業的科技開發機構可以對外開展各類技術活動。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經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批,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科研機構發展技術出口,擴大產品出口和創辦境外企業。
第五章 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八條 創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環境。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 重視對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工作,所在單位必須保障科技工作者享有國家規定的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行專業技術職稱制度。科技工作者根據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通過評審或者考試可以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對於學術造詣較深、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考核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制度。鼓勵科技工作者從城市到農村,從大中型企業到鄉鎮、區街企業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流動後其人事關係、人事檔案可以由各級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鼓勵在國外工作和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本市參加經濟建設。對留學回國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本市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學習條件和生活待遇。
對本市特需的專業技術人才,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在鄉、鎮第一線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國家農業科技工作者,浮動的一級工資3年後轉為固定工資;工作滿30年(女性25年),可以享受全額退休工資待遇,其差額由原單位解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國家農業科技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家屬農業戶
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三十三條 科技工作者應當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科學技術水平。科技工作者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依法從事有報酬的科技活動。
第六章 科技資金投入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障全社會科技經費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幅度。鼓勵企業和各種社會力量增加對科技進步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五條 市級科技重大科研項目費、中間試驗費、新產品試製補助費(以下簡稱“科技三項費”)按上年預算安排數,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速度3至5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科技三項費有償使用部分,進入科技發展風險基金。
第三十六條 科學事業費應當按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速度3至5個百分點逐年增加。鄉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技事業費,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一定的標準安排年度科普宣傳經費,專項用於科普宣傳活動。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每年技術開發費應當占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各專業銀行應當優先安排科技貸款。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還貸期限、融資方式、項目計畫管理等方面應當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
第四十條 設立市科技發展風險基金,重點支持科技成果推廣、重大科技攻關、專利技術實施、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試驗等科技活動。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為了使科技發展風險基金不斷擴大,保證基金的使用效益,應當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基金及時回收。
第四十一條 建立農業科技發展基金,專項用於農業科技開發和農業技術推廣。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資金,建立科技工作者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在本市地方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界、金融界、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本市的科技事業。
第七章 科技進步獎勵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進步獎,對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中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和項目,改進科學技術管理等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出貢獻獎,對在本市地方科技、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實行重獎。
科技進步獎、突出貢獻獎的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管理、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做出貢獻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科技工作者或者其他職工,可以按實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的5%至10%的比例用於獎勵
。
第四十六條 對承擔科技計畫項目的科技工作者,在其完成、課題鑑定後,有關單位可以從課題結餘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讓單位可以從技術轉讓的新增留利中,按20%至30%用於獎勵從事研究、開發、推廣該項目的科技工作者;對從事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的科技工作者,可以按新增留利的30%至50%用於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對派到農村開展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在承包服務的新增留利中按20%至50%用於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在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科技項目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對濫用職權壓制和阻撓科技發明、合理化建議或者其他正當科技活動的主要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對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申報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稅務等部門取消其已取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追回已減免的稅款,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責令其退回已取得的獎金,並處以所獲獎金總額30%以下的罰款。對
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擅自截留、挪用科技經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私自轉讓本單位科技成果,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由侵害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中,因玩忽職守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專利權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