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實行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鼓勵、支持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協會,依照章程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章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二)辦理接收和解除社區矯正手續;
(三)組織和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
(五)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公務員擔任。
下列執法事項應當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辦理: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事項的審批;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獎懲。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社區矯正工作證件。
第十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公開招聘的社會工作者;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接受委託的社會組織派出的人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全面了解核實情況,公正作出評估結論,及時向委託機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對決定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交付執行,並在交付執行前對其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手續,指導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組長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擔任,成員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社區服刑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下列義務:
(一)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情況;
(三)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四)協助司法所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五)社區矯正責任書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社區服刑人員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內容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協助執行。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等內容的集體教育活動,並結合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矯治。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和家庭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通過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監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採取電子定位監管措施的,應當告知其監管的內容、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二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督管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追捕。
第二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對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調整矯正方案。
第二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提請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申請宅基地、承包農村土地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者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吸納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章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按照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給予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區矯正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場所,為社區矯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規範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發揮其整合社區矯正資源、協調調度監督管理、落實教育幫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行為矯治、心理疏導、關係調適和社會功能修復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阻止社區服刑人員出境,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查找脫離監管的社區服刑人員,追捕被決定收監執行的在逃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將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羈押並投監執行。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範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協助、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和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社區服刑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社區矯正工作網路化管理。
第四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情況:
(一)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作出審查起訴決定的;
(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決的。
第四十一條 鼓勵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
第五章
第四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擔任矯正小組成員的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不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個人經通知後,不協助執行禁止令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有利於提高罪犯改造效果,降低行刑成本,促進社會穩定,對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助力平安江蘇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2011年頒發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標誌著社區矯正成為國家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從工作機制、工作保障、工作內容等方面將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社區矯正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保證社區矯正得到全面執行,有利於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二是社會管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中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包括社區服刑人員在內的特殊人群管理是社會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建立監管與教育幫助相結合的柔性矯正模式,利用社會多方面力量,運用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符合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三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作出建設平安中國的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提出,在新的起點、從更高層次上推進平安建設,建成領域更廣、基礎更牢、水平更高、人民民眾更加滿意的平安江蘇,爭創平安中國示範區的新目標。落實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教育和幫扶措施,促使其避免或減少重新犯罪、有效融入社會,對於維護社會平安具有積極作用。
我省於2003年在全國率先啟動社區矯正工作試點,2005年在13個省轄市全面推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牢牢把握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屬性,以提高矯正質量、減少重新犯罪為目標,積極探索、紮實工作,全面落實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三大任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社區矯正整體工作水平處於全國領先位置,為維護全省社會穩定、推動國家刑罰制度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由於社區矯正工作起步時間相對不長,缺少相關立法,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著工作力量不足、協調機制不順、經費保障不充分、工作手段不夠有力等困難和問題,制約了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對社區矯正的組織領導和監督保障,完善部門協作機制,規範工作方法,將我省在實踐中積累的好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提升社區矯正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同時,在全國率先出台有關地方性法規,既為我省“兩個率先”添磚加瓦,也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司法廳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今年4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後,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送省發展改革委、農委、編辦、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和省法院、檢察院、總工會、婦聯等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廣泛徵求意見。同時,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上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司法廳先後到鎮江、鹽城等地進行調研,進一步徵求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基層社區矯正機構人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照各地、各部門的反饋意見,綜合實地調研的情況,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辦還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司法廳逐條反覆推敲、研究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機構和人員、矯正執行、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社區矯正執行機構。
清晰地界定社區矯正執行主體,明確工作職責,是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發通〔2012〕1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據此,《條例(草案)》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履行社區矯正六項職責。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第九條)。
(二)關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
社區矯正工作具有刑罰執行屬性和社會化特徵,需要建立執法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兩位一體的工作隊伍,由執法工作者來執行刑罰,由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的社會服務。2011年,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要求到2013年年底,全省實現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與社區服刑人員1∶15的配比目標。《條例(草案)》明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第十條第一款)。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公務員擔任(第十一條第一款)。同時,《條例(草案)》明確了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的職責及來源,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下,專門協助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開展執法活動以外的社區矯正事務性工作。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可以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或者其他社會工作者擔任,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社區矯正服務(第十二條)。
(三)關於社會力量參與。
社會參與是社區矯正區別於監禁矯正的顯著特徵,也是其優勢所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發通〔2012〕12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我省鎮江、泰州等地司法行政部門在實踐中,通過建立社區矯正協會和社會捐贈制度,拓展了社會參與渠道,擴大了社會參與層面,是行之有效的做法。為推廣這些做法,《條例(草案)》規定,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協會,依照章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鼓勵、支持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第七條)。鼓勵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第三十七條)。
(四)關於監管教育方法。
社區矯正在我國、我省的歷程只有10年,工作方式方法創新空間大。全省各地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探索實踐手機定位監管、風險評估、心理矯正等工作方法,提高了監管教育工作效能,由法務部向全國推廣,因而有必要將這些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條例(草案)》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街道)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矯治(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查訪、信息化核查等方式,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五)關於社會適應性幫扶。
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是幫助社區服刑人員實現再社會化、融入社會的重要措施。目前,受罪犯身份限制,社區服刑人員在臨時救助、社會保險、就業等社會保障以及學習工作等方面,還面臨著一定障礙和歧視,影響了他們回歸社會的進程,存在一定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為推動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對社區服刑人員的低保、臨時救助、社會保險、就業等幫扶政策,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申請宅基地、承包農村土地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者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第二十六條)。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條件保障。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及鄉(鎮、街道)司法所作為社區矯正機構,擔負著十多項具體執法職責,還要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開展集中教育和社區服務活動,需要具備相應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裝備。目前,部分縣(市、區)、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場所侷促,工作設施裝備不足,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為強化工作保障,《條例(草案)》要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場所,為社區矯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第三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2003年10月,我省在全國率先啟動了社區矯正工作。十年來,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以幫助社區服刑人員順利回歸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為目標,立足江蘇實際,不斷創新探索,全面落實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涉及社區矯正工作的部分比較原則、零散,缺乏可操作性,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著工作力量不足、協調機制不順、經費保障不充分、工作手段不夠有力等困難和問題,可以說現行的法律法規遠不能滿足社區矯正工作的需要。因此亟需通過立法將我省社區矯正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推動全省社區矯正工作健康發展。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與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司法廳等部門共同研究,對立法的指導思想、篇章結構、主要內容等提出建議,隨後在省內多個市廣泛開展立法調研。條例草案形成後,我委書面徵求了省內各市、省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赴常州等地實地調研座談,聽取當地人大內司委、司法、法制辦、公安、檢察院、法院、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國土、編辦等有關單位的意見。
我委認為,社區矯正雖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但和監禁刑相比,社區矯正是將罪犯置於社會環境下生活,具有較強的社會化特徵和社會管理屬性,條例草案未對刑罰執行的具體內容和程式予以規定,而是從工作機制、經費保障、隊伍建設、社會性幫扶等方面加以規定,總體上符合國家法律精神,與上位法不牴觸;具體條款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和社會訴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具備了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礎條件。
經過審查,我委對進一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議:
一、條例草案第四條對社區矯正經費保障作了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並將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與社區矯正工作相適應。”從調研情況看,目前社區矯正經費保障的責任主要在縣(市、區)一級,並由省級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存在標準偏低、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有的地方提出,社區矯正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活動,應當加強經費保障力度,建立省級為主、市縣為輔的保障機制。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經費保障的範圍以及省市縣三級財政各自承擔的比例,以利於經費落實到位,推動社區矯正工作正常開展。
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下,專門協助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開展執法活動以外的社區矯正事務性工作”,因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對“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而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承擔著社區矯正大量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也應當有比較明確的職責規定。我委建議細化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的具體職責。
本條第二款“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可以由……”,在前款明確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職責的基礎上,我委認為社區矯正工作專業性較強,工作任務較重,應有一定的準入標準和工作時間保證,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不宜由政府工作人員或其他領域的社會工作者擔任。建議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招聘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提供社區矯正服務。”
三、條例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細化並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在土地、低保、社保、就業等方面享有的權利,我委建議將該四條放入條例草案第四章。
四、條例草案第四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目前涉及社區矯正工作的重點單位和部門的職責與義務,但隨著經濟社會和社區矯正工作的不斷發展,此種列舉法很可能出現疏漏。為保證條例的嚴謹性和前瞻性,我委建議增加兜底條款“本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此外,條例草案有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還需進一步斟酌,如第三十六條“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建議修改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等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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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是我國首部社區矯正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四十六條,分為總則、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矯正執行、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既總結了經驗,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又對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予以規範,在組織領導、保障監督、社會參與、執行主體等多個方面有較大突破和發展,具有江蘇特色。一是界定執行主體。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六項具體職責。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二是強化政府責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三是密切部門協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細化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職責。建立查找、追捕、違法及犯罪情況通報、共享信息平台等工作機制。四是擴大社會參與。對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社會組織、社區矯正協會等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完善矯正小組制度,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職責。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按要求協助執行禁止令、配合做好社區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的義務。鼓勵社會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五是規範矯正方法。要求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矯治;通過電子定位措施監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告知社區服刑人員電子定位監管的內容、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六是加強工作保障。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按照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省財政對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進行補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司法行政部門規範社區矯正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專業服務。七是規範隊伍建設。明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以及兩者的來源和職責。嚴格執法工作,規定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執行宣告和解除宣告、監管事項審批、考核獎懲等執法事項必須由執法工作者辦理。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加強社區矯正培訓,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