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田徑運動協會

江蘇省田徑運動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田徑運動項目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實行會員制,由熱心、支持田徑運動的團體、單位和個人組成。屬非營利性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田徑運動項目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本會實行會員制,由熱心、支持田徑運動的團體、單位和個人組成。屬非營利性團體。本會團結全省田徑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指導和推動江蘇田徑運動的發展;開展民眾性田徑運動,促進後備人才的培養;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各省市及國際田徑界的友誼;為振興江蘇和國家田徑運動服務。

業務範圍

大力宣傳田徑運動,激發廣大民眾和青少年對田徑運動的興趣及參與的積極性,培養公平競賽、頑強拼搏的體育精神。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各種田徑競賽活動。協助省體育局業務部門舉辦田徑教練員的培訓班、座談會、研討會、學習班和經驗交流會,不斷提高教練員的業務水平。協助省體育局業務部門組織做好田徑裁判員的培訓工作,對一級田徑裁判員的考評晉級,推薦報考田徑國家級裁判員,選派省級以上田徑比賽的官員和裁判員以及優秀田徑裁判員的評選工作。開展學術討論,研究並提出有關我省田徑運動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建議、並督促實施。協助省教育廳體衛藝處和省體育局業務部門積極開展中國小田徑運動,指導田徑高水平後備力量的培訓工作,促進後備人才的培養。協助有關部門組隊和選拔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全國和國際田徑比賽。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田徑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以及田徑項目的反興奮劑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教育和在賽內、賽外禁用藥物和方法的檢查,並按中國奧委會和國際田聯有關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協助有關單位規範標準田徑場地建設的指導工作。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廣泛聽取意見,積極爭取企業、科研、新聞等單位的支持,為江蘇田徑運動的發展籌集資金。表彰、獎勵在田徑運動發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田徑運動協會,簡稱江蘇田協。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田徑運動項目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本會實行會員制,由熱心、支持田徑運動的團體、單位和個人組成。屬非營利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田徑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指導和推動江蘇田徑運動的發展;開展民眾性田徑運動,促進後備人才的培養;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各省市及國際田徑界的友誼;為振興江蘇和國家田徑運動服務。
本會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自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局、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南京市仙林大學城仙林大道169號,郵編21003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貫徹實施《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行動計畫》,統一組織協調全省田徑運動的發展,推動民眾性普及活動和競技運動水平的提高,促進田徑運動的進步。
其具體業務範圍:
(一)大力宣傳田徑運動,激發廣大民眾和青少年對田徑運動的興趣及參與的積極性,培養公平競賽、頑強拼搏的體育精神。
(二)協同各級體育組織舉辦各種田徑競賽活動。
(三)協助省體育局業務部門舉辦田徑教練員的培訓班、座談會、研討會、學習班和經驗交流會,不斷提高教練員的業務水平。
(四)協助省體育局業務部門組織做好田徑裁判員的培訓工作,對一級田徑裁判員的考評晉級,推薦報考田徑國家級裁判員,選派省級以上田徑比賽的官員和裁判員以及優秀田徑裁判員的評選工作。
(五)開展學術討論,研究並提出有關我省田徑運動的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的建議、並督促實施。
(六)協助省教育廳體衛藝處和省體育局業務部門積極開展中國小田徑運動,指導田徑高水平後備力量的培訓工作,促進後備人才的培養。
(七)協助有關部門組隊和選拔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全國和國際田徑比賽。
(八)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田徑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以及田徑項目的反興奮劑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教育和在賽內、賽外禁用藥物和方法的檢查,並按中國奧委會和國際田聯有關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九)協助有關單位規範標準田徑場地建設的指導工作。
(十)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廣泛聽取意見,積極爭取企業、科研、新聞等單位的支持,為江蘇田徑運動的發展籌集資金。
(十一)表彰、獎勵在田徑運動發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
(十二)定期向江蘇省體育總會匯報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接受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以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積極進取,認真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團體、單位以及個人提出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力;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本會常務委員會研究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交納應交本會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有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或給本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以及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全省各市田徑運動協會和蘇南片、蘇北片國小田徑分會為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並向本會匯報工作。
(五)決定本社團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等下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決定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下設:教練員委員會、青少年發展委員會、科學研究委員會、裁判員委員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產業開發委員會、競走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企業贊助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廣告贊助收入;
(六)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掛帳於江蘇省體育總會財務部門,由省體總統一管理。嚴格按財務制度辦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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