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簡介
江蘇省環保聯合會是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主管,由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的社團組織。其宗旨是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現江蘇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圍繞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充分體現“聯合環保,和諧發展”的理念和“社會性、民眾性、公益性”的特點,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江蘇省環境事業發展。 江蘇省環保聯合會主要工作:
1、圍繞江蘇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2、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3、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創造條件,組織和引導民眾關心環保、支持環保、參與環保;
4、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活動和環境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5、開展相關的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培訓、諮詢、推廣服務;
6、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江蘇良好的國內、國際環保形象,爭取國內、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
7、開展有助於環保的公益性活動,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PROVINCE ENVIRONMENT FEDERATl0N;英文縮寫為JSPEF。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各界熱心於環境事業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現江蘇環境保護目標,圍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江蘇及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參與環境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協助和監督政府實現江蘇環境保護目標,促進江蘇環境事業發展;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江蘇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形象,確立江蘇環保社團應有國內、國際地位,推動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圍繞江蘇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積極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建立健全環境權益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活動和環境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三)開展環境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構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新平台;
(四)開展相關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五)團結凝聚各社團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江蘇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六)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和維護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七)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江蘇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形象,為江蘇的環境事業爭取更多的國內、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推動全人類環保事業發展;
(八)開展有助於環境的公益性活動,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各界熱心於環境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團體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環境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環境形象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秘書長為專職。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江蘇省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省里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江蘇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江蘇省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已經2009年6月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