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0號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4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三章測繪成果

第四章地圖管理

第五章地理信息服務

第六章基礎設施

第七章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涂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系統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資料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基礎測繪應當為水利、交通、能源、市政以及其他重點工程提供基礎地理信息保障服務。

第八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國家規範,通過專家論證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一條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准。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並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地理國情監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和標準,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並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鑑定。

第十七條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進行,並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定。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轉借。確需複製、轉讓、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並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於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網路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於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複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准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國家版圖意識。

中國小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準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遊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並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製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製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製作單位自行製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網際網路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託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五章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套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七條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網路上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於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誌、場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

第四十二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誌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並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定。

設定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定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築物的,設定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於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國家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國家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定的永久性測量標誌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註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並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招標和政府採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契約文本複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契約文本複印件。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監控平台,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方法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於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信息,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十六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國家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於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更名目的

《條例》是新《測繪法》修訂施行後全國第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規,名稱的調整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我省地理信息產業在測繪的基礎上迅速興起和發展,突破了傳統測繪的範圍,傳統測繪向信息化測繪轉型,測繪產業結構有了重大調整,以衛星導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為核心的現代測繪技術體系正在興起。《條例》的名稱順應時代發展,更名為“測繪地理信息條例”,體現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二是2011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測繪局”正式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也反映了國家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要求,《條例》的更名與“國家測繪局”的更名具有相通性,更具有實踐意義;三是《條例》中專設一章“地理信息服務”,規範了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地理信息開放共享、領導幹部離任自然資源審計等內容,《條例》名稱與其調整對象、規範內容相一致。

標準統一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是進行測繪工作的基礎和基本技術依據,直接關係到測繪成果的精確度和套用。在測繪活動中,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有利於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條例》第九條按照《測繪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並在第五十八條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安全監管

在信息化時代的背景下,衛星定位、遙感技術快速發展,測繪技術與信息技術、網路技術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現高精度、易採集、易傳輸等特點,地理信息安全隱患日益突出。《條例》承擔起維護地理信息安全的責任,從四個方面強化地理信息安全管理。一是《條例》第四十二條針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快速發展,但管理措施缺乏和有效監管滯後的問題,將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納入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統一管理,按照《測繪法》的規定細化了基準站建設備案制度,要求基準站建設符合規劃要求,統一技術標準。二是對測繪成果使用的安全性提出要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測繪成果在使用中要注重安全保障,加強網路信息安全審查、監督,對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三是對網際網路地理信息安全作出規範,《條例》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網路上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這些規定為我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安全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管理舉措

近年來,“問題地圖”的流通客觀上破壞了我國版圖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條例》為做好地圖管理工作,從國家版圖宣傳教育著手,增強社會公眾的國家主權意識;以加強地圖管理為工作重心,升級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關於宣傳教育。《條例》在總則、第四章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部門和單位參與,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要求新聞媒體應發揮自身優勢,承擔宣傳國家版圖意識的責任。同時,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屬於愛國主義教育,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共同配合,將國家版圖意識納入中國小教育內容。

關於加強監管措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都規定了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地圖審核中的具體職責。資訊時代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管尤為重要,因此《條例》單設第三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安全檢測及保密義務,第六十條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以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利益。

完善服務工作

隨著社會公眾對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條例》地理信息服務提出明確要求,這也是本《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設立專章對“地理信息服務”作出規定。一是明確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並引導、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套用。二是做好地理信息共享工作。一方面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各相關政府部門之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另一方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的開放共享。同時,省、設區的市兩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並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線上服務。三是進一步推進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的套用,將監測信息套用到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中,並定期開展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滿足生態保護需要。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

《江蘇省測繪條例》制定於2005年。自實施以來,對加強全省測繪統一監管,推進全省測繪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測繪技術不斷革新,地理信息廣泛套用,《江蘇省測繪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迫切需要廢舊立新。一是保障新形勢下地理信息安全需要。信息化時代,測繪成果開發套用更加廣泛,地理信息數據交換更加便捷,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形勢更加嚴峻。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無序,地理信息失泄密風險加大,網際網路地圖錯繪、漏繪,這些問題嚴重威脅和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迫切需要通過立法,明確行業單位和主管部門職責,進一步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監管。二是解決測繪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問題。“十二五”以來,全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積極組織完成基礎測繪工作的同時,大力推進“數字城市” “天地圖·江蘇”、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組織開展全省地理國情普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是,上述項目立項、經費投入、組織實施等工作,地方性法規缺乏相應的制度規範,迫切需要解決法律制度缺失的問題。三是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需要法規支撐。全省有地理信息企業2700多家,年產值500多億元,並保持每年20%左右的增長速度。2016年,省委書記李強、時任省長石泰峰視察一家地理信息企業,充分肯定地理信息在“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等領域的套用。《江蘇省“十三五”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建設地理信息產業強省。在此形勢下,迫切需要推進地方性法規建設,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

(二)廢舊立新的可行性

《江蘇省測繪條例》廢舊立新條件已經成熟。一是測繪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充分。2017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測繪法》,增加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監管、地理國情監測、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等內容;在《江蘇省測繪條例》實施期間,國務院先後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地圖管理條例》三部行政法規,對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共建共享、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等作出規定,為地方性法規廢舊立新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視測繪地理信息立法。時任省長石泰峰在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時,明確提出亟需加快基礎測繪建設,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要有效提升依法監管能力、服務保障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省人大有關工作委員會積極組織省內外專題調研,聽取立法建議意見,提前進入審查程式,為《江蘇省測繪條例》廢舊立新打下了基礎。三是省政府規章實施經驗提供參考依據。近幾年,省政府先後出台《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規章實施滿三年,又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從制度的可操作性、適應性、相互銜接性等方面開展立法後評估,積累大量統一監管實踐的經驗,為《江蘇省測繪條例》廢舊立新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起草過程

《江蘇省測繪條例》廢舊立新列入2013—2017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5、2016年連續兩年列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類項目。省人大環資城建委2014年組織視察《江蘇省測繪條例》執行情況,2016年專題調研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法治建設情況。在前期調研基礎上,我局2016年初擬定初稿,多次組織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行業單位負責人座談聽取意見;邀請中國工程院院士、高校法律專家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司領導開展立法論證;每修改一次都在局網站公開向社會再次徵求意見。《條例(送審稿)》於2017年1月上報省政府審查。其後,我局配合省法制辦完成三輪意見徵集、反饋修改,尤其是新修訂的《測繪法》頒布後,組織人員集中修改,貫徹新修訂的《測繪法》有關規定。2017年7月,省法制辦與我局先後到蘇州、南通開展立法調研,與當地法制、住建、民政、交通、物價等十幾個管理部門、行業單位代表進行座談,廣泛聽取基層意見,並對《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2017年8月,省法制辦召開立法協調會,省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審定。2017年9月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廢舊立新的原則

廢舊立新工作堅持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監管,推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貫徹上位法精神。《江蘇省測繪條例》實施以來,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技術、成果、服務等各方面都發生諸多變化。新修訂的《測繪法》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制度、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地理國情監測制度、應急測繪保障等作出規定,有關行政法規先後出台,廢舊立新應當貫徹上位法精神,確保法律體系內部統一,上下一致。二是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省級測繪地理信息權力事項由106項精簡至59項,其中行政審批事項由9項壓縮至6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事項,且暫停測繪基礎設施費徵收。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其行政權力事項清理情況,廢舊立新需要對有關制度進行相應調整。三是體現江蘇特色且具有可操作性。近年來,省測繪地理信息監管以問題為導向,相繼出台市場管理、成果管理以及基礎設施管理方面的規章,同時積極推動事中、事後監管創新,通過網上備案、實時監控平台、招標投標監管、市場巡查、信用發布等方式,有效促進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條例(草案)》將本省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監管的創新實踐經驗總結為制度內容。

(二)廢舊立新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9章58條,主要修改、增加下列內容:

一是關於《條例(草案)》更名。傳統測繪向信息化測繪轉型,地理信息的採集、處理和套用越來越廣,涉及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各個領域;《條例(草案)》中已增加大量地理信息監管的內容,突破傳統測繪的範疇,法規名稱和內容需要統一;2011年國家測繪局更名,國務院明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地理信息統一監管的職責,各省市縣政府相繼明確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監管的職責。

二是關於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為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監管,《條例(草案)》針對衛星導航定位服務需求旺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快速發展的情況,從技術上要求符合規範,從管理上要求進行備案。二是嚴格涉外數據提供程式,經保密技術處理並按程式報批後,才能向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三是禁止涉密地理信息數據在網際網路和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網路上傳播。

三是關於促進地理信息共享。隨著移動網際網路技術套用,地理信息產業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存在數據共享套用不足的問題。為進一步推進測繪成果套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條例(草案)》充實相關內容:一是統一數據標準,要求財政投資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二是推進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各部門,建立健全基礎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三是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社會公眾通過公共服務平台,查詢、瀏覽地理信息。

四是關於推動“放管服”改革。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條例(草案)》取消測繪作業證審批,明確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丙丁級測繪資質許可有關事項,縮短地圖審核時限,取消市縣基礎測繪項目設計書批准。此外,貫徹中央為企業減負精神,取消測繪基礎設施費、測繪成果工本費,切實減輕測繪單位負擔。最佳化服務,推行線上提交項目備案,簡化備案手續,減少備案材料。

五是關於加強版圖意識宣傳。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是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明確版圖意識宣傳的主體,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牽頭,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部門和單位參與,尤其強調了新聞媒體和中國小校的宣傳職責。與此同時,做好地圖尤其是網際網路地圖的監管,提高地圖質量,要求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網站定期安全檢測,建立安全審校員制度,杜絕“問題地圖”。

六是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單獨設立第七章“監督管理”。通過市場監控平台實時管理、市場信用建立、招標投標與政府採購跟蹤管理、聯合執法、市場巡查、涉外測繪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創新依法監管的方式方法,加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推進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體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測繪地理信息是服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係著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近年來,江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快速發展,社會需求日益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展,人民民眾日常生活不可或缺。隨著我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的蓬勃發展,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問題地圖屢禁不止,測繪泄密時有發生,安全風險不斷加大,保障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2005年頒布實施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已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今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已於2017年7月1日施行。新測繪法以“推進地理信息規範監管和廣泛套用”為立法宗旨,提出一系列新原則、新規範、新要求。為確保新測繪法正確有效實施,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省測繪條例進行廢舊立新不僅必要,也很迫切。

修訂該條例被列入本屆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後,我委多次聽取起草部門立法進展情況匯報,提出立法意見與建議;8月中上旬,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等部門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與地方國土、發改、環保、住建、教育、財政、人社、物價、保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座談,廣泛聽取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8月下旬召開立法諮詢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專家和單位的立法意見和建議。

我委認為,近年來省有關部門在測繪地理信息方面不斷完善相關配套規定,積累了不少實踐經驗,立法的基礎較好,省人民政府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結構較為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結合貫徹新測繪法精神,我委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原則和機制。隨著我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和產業的蓬勃發展,同時針對數據涉密程度較高、共享套用不足等問題,應當明確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原則和工作機制。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第2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實行成果匯交、提升質量、開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並在現第四條第1款後加上“並建立共建共享、統一監管的工作機制”。

二、關於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支撐和驅動,新測繪法把鼓勵科技創新和進步作為新要求、新舉措。調研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提出,我省處在聚力創新的新歷史條件下,應把科技創新作為撬動我省由測繪大省向測繪強省轉變的重要槓桿,促進測繪行業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提高測繪水平,促進測繪成果套用,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三、關於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管。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服務質量是測繪工作的生命線,關係到測繪成果的推廣使用,關係到管理部門監管效力和公信力。目前,測繪系統和測繪標準使用不統一,地理信息網路安全隱患突出,測繪成果質量參差不齊,迫切需要從源頭上抓好質量監管。建議在《條例(草案)》第23條後增加以下內容:

1、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測繪活動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

2、從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標準規範和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做出檢驗結論,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3、項目出資人和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質量有爭議的,可以雙方約定或者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指定依法設立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四、關於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套用。新測繪法第26條在總結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建立了地理國情監測法律制度,並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的作用。草案相關內容比較單薄,建議細化國家原則性規定,明確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共享的內容、方式和責任,堅持需求導向,有效整合各部門地理信息資源,擴大地理國情監測服務領域,形成地理國情監測常態化機制,及時為政府、企業和社會提供權威可靠的地理國情信息,服務我省多規合一、主體功能區劃、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等重點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測繪科技水平和測繪地理信息事業也得到了長足發展,我省原有測繪條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依據國家新修訂的測繪法,對我省測繪條例進行廢舊立新,十分必要。草案從實際出發,將傳統測繪範圍擴展到測繪地理信息,定位準確,內容總體可行,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赴常州、揚州等地開展調研,與有關部門及部分測繪院、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等進行座談,實地查看了永久性測量標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等測繪基礎設施。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並召開辦公會議對草案修改情況進行研究。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結構

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規定測繪管理的內容較多,涉及地理信息服務的內容相對較少,且散見於各章。經研究,建議增加一章“地理信息服務”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將草案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中涉及地理信息服務的內容進行整合、修改,歸併到“地理信息服務”一章,並增加規定了其他一些內容。草案第四章章名修改為“地圖管理”。

二、關於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

有的委員、環資城建委提出,草案應體現科技創新和進步在測繪地理信息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測繪科技人才的資源優勢。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三、關於基礎測繪

1、有的地方提出,基礎測繪不僅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六條中增加相應內容。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在城市和農村是不同的,應當分別作出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八條中增加“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的內容。

3、有的地方提出,使用財政資金進行航空攝影,主要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但也有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情形。因基礎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只能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並提供成果。”

四、關於測繪成果

1、有的委員、環資城建委提出,測繪成果的標準要統一,質量要保證,要明確使用原則。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規定:“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2、有的委員、有的部門提出,要加強對測繪成果使用的安全性、保密性管理。因此,建議增加兩方面內容,一是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在草案第二十一條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中增加應當符合網路信息安全規定的內容。

3、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基礎測繪之外使用財政資金超過五十萬元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五十萬元”的標準較低,建議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經研究,考慮到我省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能力建設的不斷完善,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使用財政資金的標準不宜在法規中作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作授權性規定,相應內容修改為“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五、關於地理信息服務

1、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支持,有效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社會化套用。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套用。”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應當加大測繪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力度,避免重複測繪,更好服務社會公眾。因此,建議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政府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二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三是將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線上服務。”

3、環資城建委提出,草案有關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套用的內容比較單薄,應予充實。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規定:“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六、關於測繪資質資格

有的部門提出,我省正在實施省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測繪地理信息的行政許可職能已劃至省國土資源廳。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環資城建委、有的地方和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責任規定作了修改完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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