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提高測繪保障和服務效能,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是指與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加工製作、提供使用、套用開發等有關項目的委託、承攬和提供服務的經營性行為。
第四條 市規劃局是全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江寧、浦口、六合三區和溧水、高淳兩縣(以下簡稱區縣)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國土、水利、國安、工商、文廣新、保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
從事地理信息提供使用服務工作的,應當徵得地理信息出資人的同意。其中,提供使用的地理信息屬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經市、區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在外省市註冊的測繪單位承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應當攜帶測繪資質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單位法人對外派的業務負責人的授權或委託書等資料向市規劃局備案。市規劃局應當將已備案的外地測繪單位納入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誠信體系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所承攬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需要利用南京市衛星定位基準站網服務的,本市註冊的承攬單位持測繪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到市規劃局辦理入網手續,外地註冊的承攬單位持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項目契約複印件到市規劃局辦理入網手續。
第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採集和數據加工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能否利用現有基礎測繪成果,並出具書面意見。對可以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批准立項的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利用已有的基礎測繪成果。
政府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及公共服務平台。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攬單位的確定,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參加政府採購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和涉及搶險救災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項目出資人自行確定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承攬單位,並於項目結束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持項目契約和承攬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到市規劃局備案。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項目出資人持項目所在地的國家安全部門或保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市規劃局批准後,可依法不實行招投標方式發包項目。
第十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在組織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政府採購時,應當接受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的發包方式、競標人資質、外地註冊單位的備案手續等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單項契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項目承攬單位應當攜帶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項目契約複印件、項目技術設計書到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
單項契約金額低於五萬元的,項目承攬單位填報季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統計報表,可以累計到下一年度一月底前一次性到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地理信息,依法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政府部門和公益性單位,建設公共服務的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城市規劃設計等,需要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一)使用地理信息的項目的立項證明材料;
(二)使用地理信息申請報告;
(三)申請的地理信息種類和範圍說明。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出使用許可決定。
建設項目規劃報建等工程建設領域需要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按規劃報建項目供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提供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保密協定。因同一項目建設需要,使用單位向第三方再次提供地理信息的,項目完成後,使用單位負有監督第三方銷毀地理信息的義務。
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註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地理信息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對外提供地形圖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地理信息採集、加工和套用開發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保密設施,指定專人保管地理信息數據,按規定建立保密管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保密等職能部門,建立測繪地理信息保密監督檢查機制,強化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各環節的保密監管。
第十五條 承攬地理信息採集或數據加工項目的單位,在項目結束並通過驗收後,應當按契約約定向項目出資人提交成果數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轉讓項目成果數據。
使用地理信息或者從事地理信息數據加工、套用開發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地理信息的著作權保護工作,不得擅自將地理信息套用於與契約約定無關的其他項目。地理信息加工產品形成後,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原始數據的著作權所有者,並按契約約定銷毀原始數據。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地理信息的使用情況和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規劃局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市市域地圖的初審工作。
地圖編制單位應持下列材料到市規劃局申請審核:
(一)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
(二)《南京市市域地圖審核申請表》;
(三)《地圖編制技術設計書和驗收報告》;
(四)擬出版發行或公開展示地圖的試製樣圖二份。
其中,送審地圖為專題地圖的,還應當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送審地圖為區縣地圖的,應當提供相應區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市規劃局應當按規定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組織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或人員對地圖內容和編制技術進行審查,自接到審查意見書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地圖審核意見。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圖市場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的招投標、備案、質量、保密等日常監管信息,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信用檔案。市規劃局應當每年度開展一次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將信用記錄上傳江蘇省測繪信用信息網進行公布。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誠實守信,及時舉報違法行為,配合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信用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信息統計工作,及時對統計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上報。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本單位的統計工作,統計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江蘇省測繪市場管理規定》等規定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