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5.08.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規範和管理,使工程任務進入市場,通過平等競爭,實現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築裝飾裝修)、諮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等任務,一次或者分步發包,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任務。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

(一)屬搶險救災的;

(二)投資總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公開條件,堅持公正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行業、專業等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查或者審批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

(四)會同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辦理有關招標事宜;

(五)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許可權與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或者備案許可權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八條 省、市、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省、市、縣(市)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請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事宜。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按照規定自行組織招標活動或者委託招標,自主選定中標的方案、價格和中標人。

第十一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自主投標或者組成聯合體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者放棄參與競爭;

(四)有權要求優質優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三)履行依法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招標的條件與方式

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設立專門的招標組織,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招標代理人組織招標。

中標的總承包單位作為總承包範圍內工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組織招標或者委託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經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者已經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二)已經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

(三)概算已經批准,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依法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檔案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並經過審批;

(六)招標所需的其它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兩個以上(含本數)有能力承擔相應工程任務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協商議標。對於有保密性要求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可以進行協商議標。議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標與投標的程式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開始正式招標之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招標組織,或者書面委託招標代理人,並向招投標管理機構申報招標申請書、已經編制完成的招標檔案、評標定標辦法和標底。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查認定後方可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進行投標資質(資格)審查。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關的檔案、資料。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投標人的投標資質(資格)進行複查後,招標人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檔案時,必須按招標檔案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並對招標檔案進行答疑。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成立評標組織,制定評價、定標辦法,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場啟封各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開標後,招標人按照事先規定的評標辦法,審查投標書,組織評標。評標應當採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爭、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中標人。

未達到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投標書,應當確認為無效投標書。

對投標書中不清楚的問題,招標人有權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所澄清和確認的問題,應當採取書面方式,經雙方簽字後,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在澄清會談中,投標人不得更改標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開標後提出的任何修正聲明或者附加優惠條件,一律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經評標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與招投標管理機構聯合發出中標通知書,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契約草案進行審查後,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書及有關規定簽訂承發包契約,同時按照招標檔案的約定相互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招標人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契約副本應當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招標的工程內容和範圍,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的資質(資格)等。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有關附屬檔案組成的商務條款,由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範等組成的技術條款。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後,於投標截止日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是招標人對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範圍。標底的編制應當貫徹優質優價的原則,並力求與市場的變化相吻合。標底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委託建設銀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單位審核後,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給予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和一定時期的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諮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招標代理等處罰,並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招標申請等有關手續而自行招標,經指出後仍不糾正的;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情況的;

(四)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係,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投標人虛報單位資質(資格)等級或者有其他隱瞞自身真實情況的;

(七)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

(八)不按照契約規定,擅自將工程任務分包給資質(資格)等級不相適應的單位和倒手轉包牟利的;

(九)招標人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

(十)定標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契約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並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定標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同時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契約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並與中標人補簽契約。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投標後,由於招標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負責賠償投標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活動或者履行承發包契約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定的,應當依法向仲裁機構審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一)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和中標人;

(二)招標人:是指作為項目投資責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業主;

(三)投標人:是指參與工程任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諮詢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四)中標人:是指最後中標的投標人;

(五)招標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託,代理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的招標代理單位。

第三十條 外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參照國際慣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有某些特殊專業性規定的,從其規定,並同時按照本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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