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同時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所需費用主要由本單位承擔。

第一條 為了發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進行的以補充、更新、拓展知識,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為目的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繼續教育應當逐步建立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同時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改善繼續教育條件,推動繼續教育信息化建設,扶持重點領域、行業發展繼續教育事業,支持貧困地區、農村邊遠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巨觀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按照全省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要求,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繼續教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研究繼續教育的目標和措施,編制繼續教育科目指南,指導全省繼續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構建覆蓋全省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收集、提供、發布繼續教育信息,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
第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建由教育、人力資源開發和有關行業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繼續教育專家指導小組,從事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劃、科目指南、項目實施、課程設定和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研究、諮詢及評估工作。
第九條 依託各類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設立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完善繼續教育實施網路。
鼓勵和支持各類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 電視、廣播、網路、報刊等相關媒體及圖書館、科技館等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積極參與製作、傳播繼續教育內容的,政府可以給予經費補助。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繼續教育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條件;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自主選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有權決定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培訓內容。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平均每年脫產或者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72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40學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的,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與職務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開展自學。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本單位繼
續教育計畫,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安排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一)參加進修班、培訓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
(四)出國(出境)進修、考察、培訓;
(五)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
(六)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門監製的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並將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的條件之一。
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保存,可以作為人才流動、崗位聘任和參加學術活動等的學習成就認可證明。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與在崗人員同等對待,但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第十七條 從事繼續教育培訓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經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如實向社會公示其培訓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培訓教師、培訓地點及設施等情況。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進行欺騙和誤導。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保證繼續教育的教學質量,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的證明。
第十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定期對本地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活動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每年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事業,重點保證本地區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和貧困地區、農村邊遠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所需費用。
各級財政安排的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其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繼續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實施繼續教育所需費用,可以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所需費用主要由本單位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境內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對繼續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應當用於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繼續教育事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申訴人。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不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不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不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培訓廣告的,由廣告監督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訓者收取費用的,退還所收費用,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 第三款規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不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教學質量不合格,不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證明的,證明檔案無效,由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收費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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