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領導班子

戴元湖,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勵陽,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巡視員。

劉德民,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劉小群,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相伯偉,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朱從明 ,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梅仕城,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省公務員局局長。

陳健,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李剛,現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定全省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全省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全省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在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省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省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省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後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廳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牽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省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省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省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省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省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省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省屬企事業單位、中央在寧單位人員調配事宜。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國家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在寧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中央和本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省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專家和國際合作處

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省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全省博士後工作政策;承辦本廳和省公務員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省勞動標準工作;擬訂全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省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省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

(十五)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全省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八)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省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省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省重大案件;指導全省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省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人事處

承擔本廳和省公務員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省外國專家局(省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負責綜合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全省外國專家獎勵工作;承辦外國專家來本省工作許可、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本省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本省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事項;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按規定承擔全省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本廳和省公務員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68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1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5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23名(含省外國專家局局長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32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人員、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二)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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