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工作由省農林廳負責。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農林廳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告。

《江蘇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林廳公告
第9號
根據《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頒布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我廳制定了《江蘇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江蘇省農林廳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是指農產品(除漁產品外的食用農產品,下同)產地環境及質量控制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經認定合格,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農產品生產產地。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工作由省農林廳負責。省農林廳成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管理工作;設立糧油、園藝、畜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負責申報材料的審核、現場檢查和評審推薦等工作。
縣(市、區)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積極鼓勵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是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基礎和先決條件;經認定的產地產品在放心肉菜市場準入過程中免予檢測。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建設,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
第二章 產地條件與質量控制
第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灌溉水(畜禽飲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氣等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3公里以內沒有污染企業,蔬菜、茶葉、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幹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集中連片、產品相對穩定,並具有一定規模:糧油作物達2000畝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畝以上,設施蔬菜200畝以上,茶、果300畝以上,食用菌1萬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欄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欄2萬羽以上,生豬年出欄5000頭以上,奶牛欄存100頭以上,羊欄存500隻以上。
第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能確保按標準化組織生產,並有相對穩定的產銷組織形式。
第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配備專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或依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病蟲測報、動物疫病防治、生產技術指導及環境監測、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
第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生產過程應具備以下質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關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操作規範並組織生產。
(二)建立嚴格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物製劑等投入品使用登記制度和動物用藥記錄、休藥期記錄,建立生產過程台帳,規範使用限用農(獸)藥,嚴禁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畜禽產品產地應提供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監測的無法定一、二類動物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報告。
(三)建立環境質量動態監測點、病蟲害預測預報站(點)和產品快速檢測點(站),對產地環境和上市前的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第十條 產地產品實行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進入市場的產地產品逐步實施包裝上市,實行標識管理,包裝物上標明產地證書號、地址、生產經營主體、採收(出欄)日期、品種、數量等。畜禽逐步實施免疫標識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十一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行業協會等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聯繫電話及產銷組織形式等;
(二)產地生產情況,包括產品名稱、地理位置、區域範圍、生產(飼養)規模、產量(出欄)及生產計畫等;
(三)產地環境說明,包括產地農用水、土壤、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周圍3公里以內工廠分布情況;
(四)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包括技術人員資質證書,執行的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申請人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規程制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範,動物防疫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台帳,獸(農)藥休藥期記錄等;
(五)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範的承諾聲明;
(六)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按下列程式認定。
(一)受理、初審。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就申報主體資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等進行初審,推薦上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直屬單位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由省認定管理辦公室直接受理。
(二)覆核。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提出推薦意見,上報省認定管理辦公室。
(三)檢查。省認定管理辦公室將收到的申報材料分交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對產地環境質量、區域範圍、生產規模、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措施、動物防疫記錄、免疫標識使用、農(獸)藥休藥期記錄等內容進行現場檢查,出具書面檢查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檢測。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按無公害農產品環境檢測採樣技術規範進行採樣、檢測,並按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五)評審推薦。各產地認定評審專業組在收到現場檢查和環境檢測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專家評審推薦意見,提交省認定管理辦公室。
(六)認定。申報材料、產地現場檢查報告、產地環境檢測報告符合要求的,由省農林廳作出認定,並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自認定管理辦公室收到專家組評審推薦意見之日起至省農林廳作出認定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省農林廳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並予以公告。根據申報情況,原則上每季度認定公告一次。
第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式,重新辦理。有效期滿後未辦理申請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
第十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誌牌,並標明範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省產地認定管理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受理有關的諮詢、投訴、申訴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誌牌。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林廳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並發布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範圍的。
第二十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 規定,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給予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部門不得收取費用。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產地環境檢測費用,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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