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97年3月14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批准時間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具體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生產,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縣境內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培育、採伐、加工、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縣的林業工作。鄉(鎮)林業工作站具體管理本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荒山和更新跡地;山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可以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
村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山種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允許繼承、轉讓、抵押。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山區林業開發,因地制宜,調整林種樹種結構,積極發展松、竹及藥、果、茶葉、木本油料等經濟林。
林業開發應當走產業化發展之路。充分發揮山地優勢,開發建設林業產業基地,依託豐富資源,發展林產品加工業,以木、竹、松脂為龍頭進行系列開發,形成人造板、紙品、木竹製品、松香、藥材、茶葉等幾大系列主導產品,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
縣、鄉(鎮)、場、村應當提供優惠條件,積極引進人才、技術、資金髮展林業生產。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技術隊伍和林業科技推廣網路建設,開展林木良種、速生豐產技術、森林保護和林產加工等方面的研究,加強對林農的科技培訓,加速林業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不斷提高林業科技水平。
第七條植樹造林按照規劃設計進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限期補植;逾期未補植的,由縣綠化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
第九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建立防護林和特種用途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對風景林、水源林、幼林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珍稀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的林區、造林困難地段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林木,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實行封山育林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條實行森林限額採伐、全額管理制度。堅持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年採伐量。
嚴格履行森林採伐審批手續。國有林場和集體的林木採伐計畫,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分配的採伐限額下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村民採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後的自有林木,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鄉(鎮)林業工作站審核發證。
農村集體林場和村、組農民集體生產的木材可以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
第十二條經依法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縣、鄉(鎮)、場、村、組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層層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責任制,組建撲火隊伍,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和村規民約,加強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縣、鄉(鎮)財政對林業的投入應列入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第十五條縣林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接受同級財政監督。林業資金主要用於造林、育林、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科研及林業基本建設。
第十六條在林業生產、經營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違犯林業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由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