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華

1949年8月,江華同志任杭州市委書記兼市長,杭州市警備司令、政委。 1975年1月,江華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1978年,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他當選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並任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浙江省委書記

江華同志(原名虞上聰),1907年8月1日出生於湖南江華縣瑤族貧苦農民家庭。於1999年12月24日10時08分在杭州逝世,享年93歲。
青年時期,他滿懷救國救民之志,投身於民眾革命運動。1925年在湖南省立第三師範學校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926年冬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先後擔任共青團湘南特委群委書記、衡陽總工會青工委主任、湖南汽車路總工會湘南辦事處主任,從事北伐宣傳工作。在1927年“四·一二”白色恐怖下,他不畏艱險,化名黃琳擔任中共湘南特委政治交通員。此後,歷任萍鄉縣委秘書、茶陵縣委書記。1928年11月調紅軍工作,先後擔任紅四軍前委秘書、紅四軍政治部秘書長,是紅軍初創時期在毛澤東同志直接領導下的軍隊政治工作領導人之一。參加了井岡山三次反“圍剿”鬥爭、大柏地戰鬥長嶺寨戰鬥、三下龍巖城等著名戰鬥。1929年6月紅四軍黨的第七次代表大會後,他隨毛澤東同志離開紅四軍到閩西,任閩西特委秘書長、福建省委軍委常委。1929年底,到上海參加中央軍委軍事訓練班學習。1930年春改名黃春圃回紅軍工作。歷任團政委、師政委,參加了五次反“圍剿”鬥爭。1934年夏,廣昌戰役後,受“左”傾錯誤路線打擊,被撤銷職務。同年10月,隨紅軍三軍團長征。當時他瘧疾初愈,行走艱難,以對黨、對共產主義的堅定信念緊緊地跟上隊伍。遵義會議前夕恢復工作,任紅三軍團直屬隊政治處主任。
紅軍長徵到陝北後,江華同志任中央軍委警衛團政治委員、陝甘軍區關中軍分區司令員、紅二十八軍政治部主任。“西安事變”後,奉命率部接防延安,任延安城防司令部政委。1937年春入抗日軍政大學第一隊學習,後任第四隊隊長。畢業後,任中央軍委第四局副局長、局長。1938年8月改名江華,赴山東敵後抗日,歷任八路軍山東縱隊政治部主任、八路軍蘇皖縱隊政委兼司令員、山東縱隊二旅政治委員兼濱海軍政委員會書記、山東軍區政治部主任等職務,為開闢山東抗日根據地作出了重要貢獻。1943年秋回延安,入中央黨校一部學習。1945年夏參加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任山東代表團副團長。
抗日戰爭勝利後,江華同志赴東北,歷任中共安東省工委副書記、遼東省委第二書記、遼東軍區第二政委、中共遼東分局組織部部長兼社會部部長。1948年5月調任安東省委書記兼安東軍區政委。他正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關於“建立鞏固的東北根據地”的戰略方針,在東北局的領導下,放手發動民眾,開展土地改革運動,為開闢和建立遼東根據地,為支援遼瀋戰役、解放東北全境,作出了貢獻。
在艱苦卓絕的戰爭年代,江華同志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和新中國的建立作出了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
1949年8月,江華同志任杭州市委書記兼市長,杭州市警備司令、政委。他按照黨的七屆二中全會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城市抓恢復生產,穩定物價,穩定社會秩序;在農村抓剿匪反霸、土地改革。到1951年7月,剿滅了土匪武裝,徹底摧毀潛伏的反動黨、團、特殘餘組織,勝利完成土地改革。1954年8月任浙江省委書記。1956年任華東局書記處書記,浙江省委第一書記,省政協主席,浙江省軍區政委、黨委第一書記,南京軍區第五政委。在主持浙江省工作中,他認真貫徹執行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發動和依靠廣大黨員和民眾,順利地完成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江華同志在毛澤東同志親自領導下,參與《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的討論制定,並且在實踐中認真貫徹。經過10多年的努力,在人多地少,水、旱、蟲、風等自然災害頻發的條件下,浙江省提前一年實現《綱要》規定的糧、棉、豬等主要指標,做到糧食自給有餘,初步夯實了農業基礎,對國家作出了貢獻。
1956年4月,江華同志根據毛澤東同志在《論十大關係》中闡述的方針,改變了沿海一般不新建、不擴建工業基礎的做法,抓住機遇,以冶金、化工、電力、機械為主,建設起一批工業企業,最佳化了經濟結構,培養了一批幹部,為浙江的工業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主持浙江全面工作的12年中,江華同志團結省委一班人,十分重視幹部隊伍和黨的建設,依靠各級黨組織和人民民眾,深入調查研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浙江省的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作出了重大貢獻,深受浙江省廣大幹部民眾的愛戴。
在“文化大革命”中,江華同志受到林彪、“四人幫”的殘酷迫害。他毫不妥協,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鬥爭,堅持原則,堅持真理,表現了共產黨人的堅定信念和錚錚鐵骨。
1975年1月,江華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在“四人幫”極端猖獗的壓力下,他批判了“砸爛公檢法”的反動口號,著手恢復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的各級人民法院,落實黨在司法戰線上的各項政策。1978年,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他當選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並任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
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江華同志為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庭長,主持了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的審判工作。他不負黨和人民的重託,嚴格依法審理判決了這一重大案件。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江華同志主持了人民法院系統的撥亂反正、複查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平反了大量冤假錯案,對於實現全國政治上的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了重要的歷史性貢獻。
江華同志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傾注了大量心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有力地加強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建設。
江華同志是中共第八、十屆候補中央委員,第十一屆中央委員。在黨的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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