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基礎地理信息以及土地、礦產資源的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工作。
2、土地開發與整理、土地復墾、土地儲備等的實施工作。
3、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以及土地使用、採礦權交易具體業務工作。
4、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事務性工作。
5、地質環境監測任務。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補充耕地工作並進行指導、監督落實;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供地計畫;負責全市土地的徵用、徵收、劃撥、出讓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負責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的審批和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調處重大地質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糾紛工作。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引起的地質環境破壞,參與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管理和地圖編制工作,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它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蔡炳銳 市長助理,局主要負責人,主持局全面工作並分管人事教育科。
姚文強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分管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協管人事教育科;受局主要負責人委託兼管計畫財務科及市土地交易中心,分管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市國土房產測繪大隊。
許少濤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分管地籍管理科(與測繪管理科合署辦公);受局主要負責人委託兼管土地利用與市場管理科及市儲備中心,分管市房地產檔案館、市國土房產技術資料服務部、市土地使用費徵收所;聯繫汕頭地產總公司、汕頭市國土開發服務公司。
曾昭鵬 紀檢組長、局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與政策法規科合署辦公)、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局工會、團委、婦委會。
韓映民 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局黨組成員。分管執法監察科(加掛“汕頭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的牌子)。
廖金坤 副調研員,局黨組成員。協管地籍管理科(與測繪管理科合署辦公),主抓“數字汕頭”工作,協管“金土工程”工作。
林安輝 副調研員。受局主要負責人委託,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科。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信息報送、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協調視窗辦文、信息化管理、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
(二)人事科(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三)財務科
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對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管和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算、決算工作;負責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及其它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對局屬下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起草或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負責對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事前合法性審查;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負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協調依法行政、普法、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檢查、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
(五)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和專項規劃,承擔參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擬訂土地後備資源和荒廢土地開發墾復規劃;制訂土地資源治理和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編報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編報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農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項目的驗收、報批和項目跟蹤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市場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各區縣徵用(收)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儲備、收回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土地估價機構、中介機構資格的審查工作;審核建設用地信息。
(七)地籍管理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土地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各類土地確權、登記(含抵押登記)和發證工作;承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工作、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監督土地確權工作;協助法務部門對案件所涉及土地產權的查封;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編制本市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和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調處測繪糾紛;承擔測繪單位資質和地圖編繪出版的審核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測繪成果,保護測量標誌;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
(八)地質與礦產資源管理科
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探礦權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管理地質勘查資質;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管地質災害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地質遺蹟、礦產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註冊登記和年審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採、採礦權市場的監督工作;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爭議和糾紛工作。
(九)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員、幹部、職工的紀律教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十)執法監察局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承辦查處全市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重大案件行為;負責督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指導、督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
派出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金平分局、龍湖分局、濠江分局。
各分局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土地、礦產資源保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信訪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協助市局做好徵用(收)土地並對建設用地進行初審工作;受市局委託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違規案件;協助市局開展土地、礦產資源調查及統計工作。
機構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行政執法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科長(主任)9名,副科長(副主任)8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
執法監察局行政執法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可由副處級幹部擔任),副局長3名(可由正科級幹部擔任)。
各分局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另行文通知。
其他事項
房地產登記發證管理:申辦房地產權初始、轉移、變更、註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受理。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負責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內容進行審查及核准。房地產權證由市房產管理局繕證。
核發房地產權證的範圍:按照土地出讓(劃撥)契約(檔案)界定的地塊範圍,已按城市規劃要求完成開發建設的,核發《房地產權證》;未完成整宗地開發又未作宗地分割的,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兩證配合使用。
地理位置
地址:長平路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