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4. 負責承辦我市與外國城市締結為友好城市、友好合作關係的具體工作。 要求與外國某城市(省、州、大區、道等)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的報告2.

汕頭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和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團體會員,歸口汕頭市外事僑務局管理。 本協會遵循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宗旨,充分發揮對外民間友好交往的優勢,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我市人民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的了解、友誼和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
一、職責範圍:
1. 汕頭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同世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和機構、各地方社會團體和各界友好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互訪、考察,促進各項交流;舉辦形式多樣的活動,來發展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
2. 積極參與全國友協、省友協開展的有關活動,完成上級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事務;積極支持、配合各區縣(市)開展有關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3. 組織或配合我市有關單位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我市的友好城市、友好人士開展經濟、社會、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農業、環保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4. 在上級的指導下,協調我市各地、各單位同外國開展的民間友好、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活動。
5. 負責承辦我市與外國城市締結為友好城市、友好合作關係的具體工作。
6. 開展其它有關我市人民與各國人民發展友好關係的工作。
7. 配合市人事局做好中級外語翻譯職稱的報名、審查和評審工作。
二、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關係規定及報批材料:
我國開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對象規定為已與我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地方政府。在探討結好前,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全國對外友協,獲準後方可進行。由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送全國對外友協核准後轉外交部批准。締結友好城市關係的協定書需在雙方地方政府領導人(或雙方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共同簽署後生效。簽署結好協定書的工作可通過人員互訪完成。也可通過互寄協定書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別簽署完成。申請與外國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需向上級批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 要求與外國某城市(省、州、大區、道等)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的報告
2. 根據有關規定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協定書中、外文本(草案)
3. 結好雙方城市基本情況簡介
4. 對方城市政府(議會)明確表示同意結好的檔案(如:地方政府首腦的信函、議會決議、雙方政府領導人或代表簽署的有關意向書)
5. 雙方開展交流情況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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