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永春縣審計局在縣委、縣政府和泉州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主管全縣審計工作。根據《永春縣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永委辦[2002]115號),永春縣審計局內設綜合股(加掛“經濟責任審計股”牌子)、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企業審計股、農林水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六個職能股;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永春縣審計局現有職能股6個;現有人員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副主任科員1名,幹部8名,職工1名。
地址:福建省永春縣衙口街1號
郵編:362600
主要職責
一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二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監督全縣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三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全縣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縣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縣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縣直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縣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縣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性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縣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七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對中央、省、市駐永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永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九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十負責審計幹部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受理審計舉報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綜合股
(加掛“經濟責任審計股”牌子)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有關檔案及審計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宣傳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檔案管理、計畫生育、行政後勤、保衛等項事務;負責局經費的財務收支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調配、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負責本局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制定幹部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辦理局機關黨建工作有關事項;聘任特約審計員。
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管理、協調、監督審計項目計畫的落實;對全縣審計成果進行統計、綜合分析、通報;進行審計業務工作調研,提出綜合性分析報告;草擬、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擬定審計業務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管理審計信息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組織協調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覆核各業務股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協調局重大審計事項的審理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縣地稅局稅收征管情況,縣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外財政資金收支以及地方財稅徵收管理情況;負責審計政府基金的使用情況;對縣級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縣分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四企業審計股
負責縣級有關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負責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縣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單列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審計;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市駐永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縣外經貿委等部門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實施對縣屬外經外貿企業、境外企業的審計;組織對縣屬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地方工貿企業、縣級外債的審計工作;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