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永久居留權是一種權利,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以在該國永遠居住下去,並在許多方面與該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除了以下:1、選出公職人員的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2、出任公務員
3、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4、持有該國護照
5、受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義務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例如從事某種行業,或經營特定生意。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喪失資格
永久居民可能會喪失資格,如果:
1、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2、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歸化入籍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曾參軍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徑於1年後提出申請。
自動權利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1、愛爾蘭和英國;
2、北歐理事會各國。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定,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
證明
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明卡或信件,如美國的綠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遺失證明檔案或持有被盜證明檔案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