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1.12.30
實施日期:2001.12.30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規計[2001]548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是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農村水電供電區農村電氣化事業的發展,完善和規範資金和項目管理,加快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確保國家下達的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任務早日完成,水利部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當前進一步深化水利系統水電改革與發展的要求,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用於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的中央財政預算內(或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及縣(市、旗、區)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管理。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四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於省列基建工程需經省計委審批可研,省水利廳審批初步設計後方可開工建設。尚未完成審批程式但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需抓緊建設的子項目,要嚴格按照流域規劃和電網規劃,抓緊做好各項前期工作。要努力提高電氣化縣建設中的科技含量,積極引進、推廣、套用信息技術、高效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以及其它新技術、新材料、新成果,提高水電行業的現代化技術水平、裝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審批的圖紙施工,達到施工圖的設計深度,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須備有一定超前量。
第六條 勘測設計等前期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程、規範,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條 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項目責任主體按照國家規定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剋扣、虛列前期工作費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首先要保證地質勘測、測量和設計的開支。
第三章 項目安排原則
第八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基本建設項目安排應當遵循開發當地中小水電優勢資源,培育當地優勢產業,帶動關聯產業發展,既解決當地用電問題,又形成自身造血機能,發展社會生產力,推動農村經濟和區域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原則。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內(或專項)資金的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有關部門已經批准的水電農村電氣化縣的規劃項目。電源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江河綜合開發、治理的統一規劃,符合生態、環保要求。
第九條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或專項)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切實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審查審批手續,落實工程建設條件、工程建設資金和年度施工建設計畫,保證工程按期建成。
第十條 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或專項)資金進行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別以省級、市(地、州)級、縣(市)級水利部門作為項目的責任主體,相關水電企業作為項目法人,以保證國有資產資金的保值增值。
各有關地方政府要成立專門的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政府的有關領導同志擔任,辦公室設在相應的水利部門。各級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電氣化縣項目建設的領導,負責協調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配套資金以及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保證電氣化縣建設的全面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有關電氣化縣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資金按投資來源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款專用原則。用於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三)效益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 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籌集、撥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強工程概預算(結)算、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所需投資以地方投入為主,國家適當補助。省級財政補助與中央財政補助一般為2:1,特別貧困地區不得低於1:1。地方與中央安排的資金應同步到位,做好各渠道資金的銜接工作。凡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或到位差的地方,水利部將按上年度地方配套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比例安排中央資金。
第十四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包括:
(一)中央補助投資(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或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
(二)用於水利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各種扶貧資金和用於水利的其他資金。
(四)自籌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籌集資本金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水電農村電氣化縣項目建設要由項目的責任主體和項目法人代表負責項目質量,明確由法人代表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行政領導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認真組織工程建設,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竣工驗收等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省級水利廳(局)要加強對項目的檢查監督,水利部將組織專家檢查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契約執行情況等,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編制資金完成情況報表,按有關規定定期向水利部門上報。省級電氣化建設領導小組在每年年初負責將上一年度的項目綜合完成情況和當年中央的水電農村電氣化資金安排建議計畫報水利部,否則,當年中央的水電農村電氣化資金不予下達。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領導小組要對項目質量、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章 項目的考評、驗收及建後管護
第二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每個項目單位都要填報考核表,水利部和省水利廳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情況作為下年度投資的重要依據。對個別不具備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條件的縣(市),各省(區、市)要及時提出調整和替補方案,以保證國務院部署任務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綜合完成情況,包括地方配套資金、技術方案、工程進度、領導機構、工程效益等材料,年底由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報上一級水利部門。
第二十四條 電氣化縣建設竣工,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及時組織自驗,具備驗收條件後,由縣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委託省水利廳、省計委組織對電氣化縣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利部,水利部將組織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後,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項目驗收總結報告等資料要及時報水利部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對竣工的項目要儘快制訂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環的管理機制,保證工程正常運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新出台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新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地方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上述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