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污染指數
綜合污染指數(comprehensive pollution index of water quality)是評價水環境質量的一種重要方法。除此法外,也有單因子評價法(即污染最重的項目所達到的水質類別即為該處的水質類別)用於水環境質量評價。綜合污染指數評價項目選取: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氨氮、揮發酚、汞、鉛、石油類總計9項。
數學模型
水質分級
綜合污染指數P值範圍 | 水質狀況 | 分級依據 |
≦0.20 | 好 | 多數項目未檢出,個別項目檢出但在標準內 |
0.21~0.40 | 較好 | 檢出值在標準內,個別項目接近或超標 |
0.41~0.70 | 輕度污染 | 個別項目檢出且超標 |
0.71~1.00 | 中度污染 | 有兩項檢出值超標 |
1.01~2.00 | 重污染 | 相當部分檢出值超標 |
≥2.0 | 嚴重污染 | 相當部分檢出值超標數倍或幾十 倍 |
各項指標
關伯仁1974年提出的評價在各種污染物質影響下水質污染狀況的水質指數。它是我國第一個綜合表示水質污染情況及綜合評價水污染的指數。其表達式是:K = 式中:K是綜合污染指數;Ck是根據具體條件規定得地面水中各污染物統一的最高允許標準;Coi是各種污染物地面水最高允許標準;Ci是地面水中各種污染物的濃度。綜合污染指數企望用一種最簡單的,可以進行統計的數值來評價水質污染狀況。它在空間上可以對比不同河段水體的水質污染程度,便於分級分類;在時間上可以表示一個河段,一個地區水質污染的總的變化趨勢;改善了用單項指標表征水質污染不夠全面的欠缺;解決了用多項指標描述水質污染時不便於進行計算、對比和綜合評價的困難;並且克服了用生物指標評價水污染時不易給出簡明的定量數值的缺點。K不同於一般表示水質理化性質的水質指標,在選擇水質參數時應優先考慮造成水質污染的重要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