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境質量評價因子

水環境質量評價因子,進行環境質量評價時所採用的對表征環境質量有代表性的主要污染元素。

評價因子:進行環境質量評價時所採用的對表征環境質量有代表性的主要污染元素。
選擇原則:評價目的、水體功能、環境污染狀況(污染源排放的污染因子)、評價標準系列和檢測水平等。
一般選擇能反映水體基本質量狀況、在水體中起主要作用的和對環境、生物、人體及經濟社會危害大的參數作為評價因子,如排放量大、濃度高、毒性強、難自然分解、易在環境和生物及人體累積、造成經濟損失大的污染因子。評價因子應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正確、客觀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
一般河流水質評價因子包括:
感官性因子:如味、臭、顏色、透明度、渾濁度、懸浮物、總固體等;
平衡因子:如DO(溶解氧)、COD(化學耗氧量)、BOD(生化需氧量)、TOC(有機碳總量)、tod(氧總消耗量)等;
營養鹽因子:如氨鹽NH3-,硝酸鹽N、。磷酸鹽PO4-等等;
毒物因子:如酚、氰化物、汞、鉻、砷、鎘、鉛、有機氯等;
微生物因子:如大腸桿菌等。
也可依化學性質分成無機物、有機物、重金屬三類。
在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中:
評價項目:pH值、溶解氧、CODMn、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揮發酚、氰化物、砷、汞、銅、鉛、鋅、鎘、六價鉻、總磷、石油類、水溫、總硬度等19項(其中pH值、水溫、總硬度三項參考評價,可以不評價,實評1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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