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水利行政複議工作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水利系統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行政複議工作暫行規定
法規類別:規章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1999.10.18
實施日期:1999.10.18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政法〔1999〕552號印發
水利部行政複議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及有關水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部及其所屬的長江、黃河、海河、淮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的行政複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是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複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複議事項,履行行政複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和行政應訴等職責。各司局和有關單位、流域機構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室)(以下統稱主管單位)協同辦理與本單位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複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 行政複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資格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關於確認水流的使用權和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違法集資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頒發取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證、施工企業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流域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條 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水利部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機構應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將申請人對水利部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水利部,水利部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稱規定,不含水利部頒布的規章。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應噹噹場填寫行政複議口頭申請書,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申請理由、時間等。
第九條 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構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複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事項,涉及有關主管單位業務的,有關主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複議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水利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制定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複印件傳送有關司局,有關司局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規定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並提出書面複議意見。
對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應會同有關司局共同進行審查。
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流域機構的複議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對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後,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並報請主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核同意,主管副部長或部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複議審查意見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由政策法規司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部印章後送達申請人。
流域機構的複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後,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並報請主管副主任(局長)和主任(局長)審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長)或主任(局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複議審查意見提交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由複議工作機構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流域機構印章後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部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流域機構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保證行政複議工作經費,以確保行政複議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條 複議申請登記表、複議申請書、受理複議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複議答辯書、複議文書送達回證、準予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等行政複議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訂。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依照《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流域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對其行政複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並報部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行政複議工作情況
近年來,水利部十分重視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行政層級監督的主要形式和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的作用,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促進了依法行政。2005年在政策法規司專門增設了行政法制處,增加編制1人,並選調2名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具體承辦行政複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的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各流域管理機構都明確了法制工作機構作為行政複議工作機構,並確定工作職責和範圍。淮河水利委員會等單位成立了行政複議委員會,對重要行政複議決定,必須經行政複議委員會討論。目前,我部及所屬流域管理機構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共26名。在人員配備上,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基本上都配備或明確了熟悉法律、懂業務、懂行政管理的人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較好地適應了行政複議工作的需要。
據統計,2006年全國各級行政機關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近半數是因行政處罰引起的,其他依次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不作為和行政收費。水利部本級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雖然數量不多,但案情比較複雜,申請人更加注重運用複議這一行政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部及流域機構認真履行複議的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擬定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應訴等職責,辦案質量和社會公信力得到進一步提高,在推動依法行政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三年來,收到行政複議申請13件、受理9件,維持7件,撤銷2件,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1件。所辦結的案件,申請人總體上還是滿意的,大多數人都能夠自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少數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都支持了複議機關的意見。迄今為止,尚未出現複議決定被改變的情況,基本達到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效果,較好地維護了複議機關的權威。應該說,我部行政複議工作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在實際工作中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頒布後,全面準確理解新形勢下行政複議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進一步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發揮其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解決。
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行政複議工作擺上重要日程。行政複議是把解決民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的法定機制,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是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是促進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手段。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水利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圍繞水利中心工作,採取紮實有效的措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執法。行政爭議一般由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主要反映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不斷提高水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當前重點抓好兩項工作:一是通過開展水利綜合執法聯繫點工作,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問題,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二是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
(三)繼續做好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在“五五”普法期間,要將繼續宣傳好和普及好行政複議有關法律知識作為普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使廣大人民民眾知曉並熟練運用行政複議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力爭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同時,在水利系統內部,特別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也要進一步強化對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加大對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做好行政複議工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不斷提高行政複議能力。
(四)創新行政複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當前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積極探索建立電子信息行政複議受理平台,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請渠道,通過電子信息行政複議受理平台的建立,實現快捷申請、透明審理、公開結果的現代行政複議管理模式。二是要改變單一的書面辦理方式,創新行政複議辦理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以書面審理為主;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要實地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證據和有關情況,充分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有關專家和有關各方的意見;對案情複雜、社會關注的重要案件,還要採取當面審理、公開聽證等方式。同時,要弘揚“和為貴”的傳統文化,注重運用和解、調解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
(五)進一步規範水利行政複議行為,努力提高辦案能力和辦案質量。《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確立了聽證、調查、和解、備案與報告等多項行政複議法律制度,各單位要在水利行政複議工作的實踐中抓好落實和總結經驗,進一步規範水利行政複議行為。在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複議為民”,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行政複議的根本價值目標;充分發揮水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各業務主管機構的作用,並建立經常性聯繫;對重大疑難的行政複議案件,進行集體討論、充分論證;對爭議和分歧較大的行政複議案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全面掌握案件情況,真正做到複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讓申請人心服口服,儘量減少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切實提高辦案質量,使每一件行政複議裁決都能夠成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從而真正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
(六)加強對水利系統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是保障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和行政複議工作順利開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做好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工作實踐中法律適用的跟蹤和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行政複議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二是要加大對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監督,當前監督重點放在是否履行行政複議職責、行政複議能力提高和行政複議工作績效等方面。
(七)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有行政就會有行政爭議。當前行政爭議出現在各個行政管理領域,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水利行政複議雖然數量不算多,但是有逐年增長的趨勢。因此,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保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也是應有之義。首先要解決人員配備的問題,做到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同時要按照條例的規定,通過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培訓,逐步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制度,依法保障行政複議所需經費,落實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人員津貼等措施,以適應行政複議工作任務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