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時提交的,據以引起行政複議程式發生的法律文書。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的申請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意思表示。由於行政複議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行政相對人不申請複議,複議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複議,因而行政相對人的複議申請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基礎。

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式正式啟動。

文書製作

行政複議申請書圖片 行政複議申請書圖片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等。有共同申請人的,應將每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託律師代為申請複議的,應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衛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

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4)事實與理由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

①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②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材料,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③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複議請求的合法性。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申請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份;

2.證據__________份。

管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作為行政複議請求的管轄法律檔案,行政複議申請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相關詳解中有詳細的記載和規定。

意義

行政複議意義 行政複議意義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是利用人民的自我保護意識進行行政職能的糾正和反正措施。作為與抗訴同樣的一種捷徑。

適應對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適應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提交行政複議請求書。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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